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化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预防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发生突发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时,西藏各级质监部门能迅速、准确、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西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本预案按照“区局统一指挥、地市局具体负责、部门指导帮助、上下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快速反应、依法处置,协同应对、以人为本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及企业、群众和社会的作用,做好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的生产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控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及时缓解和消除风险隐患,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做好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定义及适用范围
2.1定义
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以下简称“风险预警”)是指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测度,通过风险分析及评估,对其扩散与传播进行早期警示和积极防范,以避免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单个或多个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分装的食品因较大质量问题,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急性中毒和食品污染,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事件。
2.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发生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及突发事件。本预案指导全区质监部门食品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自治区风险预警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职责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风险预警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食监处、执法队、标计处、法规室、质检所、各地(市)质监局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
区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重要信息;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等。
3.2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督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食品监督管理处处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传达部署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工作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对事故进行判断鉴定;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项具体问题;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3.3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小组及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局执法队、法规室牵头成立调查处理工作小组,组长由执法队队长担任。
调查处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包括现场处置、行政处罚、控制流通和追踪源头等;负责对问题食品案件的查办;负责调查系统内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和渎职行为;协助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完成区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4应急处置技术保障工作小组及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牵头成立应急处置技术保障工作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所长担任。
技术保障工作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对有害物质的风险评估;负责现场勘验及样品检验工作;负责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从专业角度为处置工作提出科学的建议和意见;完成区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5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小组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质监局办公室牵头成立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小组,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
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车辆、物资、费用等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区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4.事故分级和预警分类
4.1突发事件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食品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在全区范围内急剧扩散的;
2)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区内3个以上地(市)级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内1个以上地(市)级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的;
3)造成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内1个以上县级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4.2预警警报分类
根据风险的严重程度、可控制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警报分为三级:红色、橙色、黄色。
(一)红色预警警报
1)出现涉及全区或区内3个以上地(市)级区域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
2)某类食品出现大范围制假售假情况,或大量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3)某一类食品质量全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于30%的;
4)出现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橙色预警警报
1)出现涉及区内1个以上地(市)级区域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
2)某类产品在部分地市级区域出现制假售假情况,或出现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严重不规范的;
3)某一类食品质量全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于50%的;
4)出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黄色预警警报
1)出现涉及区内1个以上县级区域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
2)某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出现局部一般项目不合格情况的;
3)某一类食品质量全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于70%的;
4)出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5.监测与预警体系
5.1监测系统
5.1.1企业自主监测
企业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自主监测;禁止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质监部门认为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物质;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严格原辅料进货验收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5.1.2日常监测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日常巡查、监督抽查、许可证年审、强制检验、加严检验、明察暗访、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管制度,摸清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状况。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食品的日常监管。加大对企业及小作坊原辅材料采购、食品添加剂使用、出厂检验等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实施动态监管,定期对企业及小作坊进行巡查和回访,随时更新监管数据、追踪产品质量。
5.1.3公共监测
充分发挥12365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信息公共平台等的积极作用,发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拓宽食品安全信息来源,对公共媒体报道的或在执法打假、处理消费者举报投诉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存在普遍性、具有潜在危害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跟踪,加大监测力度。
5.1.4监测管理
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和定期发布。建立重大食品安全监测信息数据库,定期对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控制。
5.2预警系统
5.2.1预警分析
对通过监测系统发现的问题和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性质、特点、检验、监测、监督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问题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能的发展趋势,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做出是否发布预警警报以及发布警报的级别。
5.2.2预警发布
区局领导小组决定发布预警警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对外公布预警警报和警报级别,同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总体质量报告、食品监督抽查合格率、食品定性检验报告、食品类质量投诉情况、不合格企业名单及产品名称等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及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2.3快速反应
各地质监部门在收到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警报后,应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对引起预警的企业进行有效控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产品就地封存。已销售的食品责令召回,并通报相关部门。针对预警内容和警报级别,制定整治措施,对辖区内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科学评估预警中涉及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在本辖区内的危害程度,并尽快上报调查评估结果。
5.2.4预警解除
在预警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缓解、控制或潜在的威胁已经消除后,区局领导小组做出警报解除的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警报解除公告。预警警报解除后要认真分析和总结,以便为今后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提供借鉴。
6.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1分级处置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应急处置
1)由区局领导小组直接指挥和领导,派出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力配合开展工作。
2)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引发事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如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立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引发事故的食品立即扣押或封存,已销售的食品责令召回。通报相关部门,尽快安排消费者退货等事宜。对涉嫌问题食品,立即抽样送检。
3)立即向自治区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有关情况随时报告,对大案要案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直接上报,保证人员随时到位,信息及时沟通。
4)安排对同类食品的监督抽查和同类生产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组织全区性的专项整治活动。
5)各应急小组和事故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相关人员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保证联络畅通。
6)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领导和有关人员24小时值班,对抽检样品随到随检。
7)立即向社会公告引发事故食品的相关情况,向消费者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正确引导消费者,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同时,立即请当地公安部门协助,对责任嫌疑人进行控制。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处置
1)由区局领导小组直接指挥和领导,派出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同配合开展工作。
2)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引发事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如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立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引发事故的食品立即扣押或封存,已销售的食品责令召回。通报相关部门,尽快安排消费者退货等事宜。对涉嫌问题食品,立即抽样送检。
3)立即向自治区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每天将工作进展和处理情况上报。
4)安排对同类食品的监督抽查和同类生产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组织区域性的专项整治活动。
5)各应急小组和事故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相关人员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保证联络畅通。
6)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领导和有关人员24小时值班,对抽检样品随到随检。
7)立即向社会公告引发事故食品的相关情况,向消费者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正确引导消费者,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同时,立即请当地公安部门协助,对责任嫌疑人进行控制。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处置
1)由事故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并报区局领导小组。如有需要,由领导小组指派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
2)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引发事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如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立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引发事故的食品立即扣押或封存,已销售的食品责令召回。通报相关部门,尽快安排消费者退货等事宜。对涉嫌问题食品,立即抽样送检。
3)立即向当地政府(行署)报告,启动当地政府(行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将工作进展和处理情况向区局领导小组报告。
4)安排对同类食品的监督抽查和同类生产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组织区域性的专项整治活动。
5)事故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相关人员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保证联络畅通。
6)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安排有关人员值班,对抽检样品随到随检。
7)对引发事故的食品企业予以曝光。必要时,请当地公安部门协助,对责任嫌疑人进行控制。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的应急处置
1)由事故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并报区局领导小组。如有需要,由领导小组指派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
2)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引发事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对引发事故的食品立即扣押或封存,已销售的食品责令召回。通报相关部门,尽快安排消费者退货等事宜。对涉嫌问题食品,立即抽样送检。
3)立即向当地政府(行署)报告,同时将工作进展和处理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4)责令引发事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立即整改,同时安排对同类食品的监督抽查和同类生产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
5)所有相关人员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保证联络畅通。
6.2紧急处置
当事态发展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应在充分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局领导小组决定并协调实施。
紧急处置时,对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件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由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和录相。抢救完成后,事件现场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6.3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和Ⅱ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区局领导小组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进入Ⅲ级以下(含Ⅲ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由事故所在地政府(行署)统一领导,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果断、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6.4报告制度
生产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区局领导小组做出初次报告。同时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做出阶段性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1.初次报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向区局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及自治区政府报告。
2.阶段报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区局领导小组报告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事故处置进展、事故控制情况、事故原因及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当发现问题涉及其它地区时,应及时通报所属质监部门;对涉及其它执法部门的,应及时通报有关执法部门。
3.总结报告。包括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须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及时完成。
6.5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复杂、危害加重、急剧恶化并有扩大蔓延趋势时,应当及时上报区局领导小组审定,提高事故处置级别;当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确认不会进一步扩散时,应上报区局领导小组审定,降低处置级别或者撤销应急处置。
7.突发事件后期处置
7.1应急结束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处置的建议,报区局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7.2信息发布
I、I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局领导小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布;III、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经请示区局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通过信息发布,积极引导舆论,减少负面影响,消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稳定。信息发布实行统一向社会发布警示通报,提醒广大消费者、有关企业采取措施预防风险危害和可能引起的危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公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7.3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对此次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进行调查评估,做出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提出改进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应急预案。各地(市)质监局每年年底对当年本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并上报区局领导小组。自治区质监局对当年全区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
8.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质监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种形式地宣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与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食品安全消费常识,正确引导消费,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公众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对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关文件、规定、程序的学习,讲授实践中实用的各项应急措施和技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演练,以检验应急准备,协调应急配合,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9.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由下列情形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照要求履行报告职责,对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与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拒不服从统一指挥,拒绝对人员、物资的统一调配而贻误时机的;
3.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与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拒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缓慢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未采取果断措施,导致事态恶化的;
4.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各地(市)局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根据此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
11.附则
11.1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使用非食用物质、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
食品安全事故:本预案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特指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因食品质量、卫生等安全因素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损害、健康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造成伤害:指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患感染性中毒性疾病,导致食源性疾患(即食源性疾病)。
11.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11.3本预案由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2、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1、预警内容:
2、预警级别:
3、基本情况:
4、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程度:
5、注意事项:
6、处理措施:
7、生产提示:
8、消费提示:
9、发布单位:
10、发布时间:
附件2: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1、报告单位:
2、报告人:
3、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4、事故地点:
5、事故级别:
6、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原因、伤害及死亡情况、财产损失等)
7、已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8、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9、事故发展及处置情况:
10、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