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防止一次性塑制餐具对环境造成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工商、卫生、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塑制餐具,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聚丙烯等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用容器。
第四条 宾馆、饭店、酒楼、招待所、饮食餐馆、食品摊点、单位内部食堂等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饮食工商户在经营中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必须使用植物纤维、淀粉、纸等制作的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一次性餐具。
第五条 提倡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餐具。
鼓励对植物纤维、淀粉、纸等制作的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餐具进行回收利用。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七条 鼓励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给予保密,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