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健食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鉴于国务院尚未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协商,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在国务院颁布实施新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前,持有《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或新申请经营保健食品的经营者,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不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流通环节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依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新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颁布后,再向社会公告是否需要依法进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以及向何机关申请。由此对各位申请人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