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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自查情况及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质法发〔2014〕22号)

   2015-08-05 506
核心提示: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的要求,全省质监系统已依法对行政规范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的要求,全省质监系统已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多次的清理。为贯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要求,提高质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质监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自查和清理工作的通知》(浙质法函[2013]201号)要求,全省系统规范性文件自查评估和清理工作已经完成,现将评估自查和清理结果的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评估自查及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本次清理主要以全省系统在职能转变、市场准入、社会服务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为重点,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作出了较为客观的评价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保留、修订、废止等评估意见。各市局及时公布了清理结果,并按规定要求将清理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经本次评估自查,全省系统规范性文件在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情况良好。一是内容比较规范,不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增加行政许可条件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加义务、限制权利,增设行政收费等问题。二是根据转变职能的要求,重新审视质监工作定位,理顺质监部门与市场的关系。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质监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用于工作指导,有较强的操作性。三是根据省编委关于《改革完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等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整的系列规定,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职责已经从质监部门划出,因此省局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全部废止,但由于当前仍处于职能划转的衔接过程,相关事宜正在和省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本次清理工作中,一是发现个别起草部门违反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规定,起草的行政性文件已完全符合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却未能及时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更未执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二是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过程程序不够规范,个别部门在制定文件过程中未能广泛征求意见,前后文件内容不一致;三是部分规范性文件因适用期已过或新法调整等因素,未能及时修订、废止。
 
  二、评估自查及清理结果
 
  1、省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现行规范性文件评估自查结果:保留36件,修订2件,废止11件,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予以公布(附件1)。
 
  2、各市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各市局评估自查结果:共保留40件,废止22件,在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予以公布(附件2)。
 
  三、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
 
  1、明确责任,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制度。全省系统各单位要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各市、县级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经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同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全省系统不再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省局依法不再直接监督管理各市局规范性文件工作,各市局应当将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定期清理的结果抄送给省局。
 
  2、加强监督,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程序。各级质监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把合法性审查关,着重就规范性文件实施前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开展评估,防止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尤其对涉及重大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要着重开展全面合法性审查,切实履行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登记、公布、备案等工作程序。
 
  3、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维护质监法制统一,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再次重申“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规范性文件制修订责任制,若出现因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当造成的责任事件,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清理结果,请各文件起草部门,抓紧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于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修订计划并提请合法性审查。逾期不报,将予以废止并公布。
 
  附件:1、  省局规范性文件评估自查结果
 
  2、   各市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2月10日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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