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办法》、《内蒙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内蒙古地理标志农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办法.doc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doc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地理标志农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doc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