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 |
项目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内容 |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2.申请菌(毒、虫)种目的和用途 3.申请菌(毒、虫)种名称、型别和数量 |
法律依据: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2. 国务院令第412号 3.《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 |
办事条件: | 1.申请中国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保藏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一、二类菌(毒)种或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和检验用菌(毒)种 2.申请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的,应属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3.需提交以下材料: |
办理程序: |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3.批件办理。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批准后办理批件。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兽医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2 |
标签:认定 生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