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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告

   2013-05-13 483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局决定近期对本市有关广告经营单位开展《广告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及有关事业法人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期限在2013年12月31日前截止的,应在截止日期的60日前,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广告经营许可证》。

  申请换领《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广告媒介证明(批准文件);

  (4)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5)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证明);

  (6)本单位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合格证书;

  (7)广告经营场所证明。

  上述3-7项材料提交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可至本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换证工作由《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市工商局或工商分局)分别组织实施,市工商局和各工商分局的联系方式见附件。

  特此通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各工商分局商广科(处)咨询电话.DOC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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