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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总局2011年第11公告附件】

   2014-05-27 367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的培训、注册、换证、晋级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于从事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工作的核查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核查人员指具备一定资质,从事审查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生产条件的人员。
 
  核查人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高级审查员(以下简称高级审查员)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备案技术专家(以下简称技术专家)。
 
  第四条 核查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按本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和注册取得核查人员资质后,方可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第五条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核查人员实施统一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核查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承担核查人员的培训实施、注册、晋级、换证的资格申报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员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提出参加审查员培训的申请:
 
  (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
 
  (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从事质量工作满5年。
 
  第七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应当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出审查员培训计划,并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班申请书》(见附件1),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展审查员培训工作。
 
  第八条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考试规则》(见附件2)的要求,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对申请人组织培训,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考试。考试结束,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及时将试卷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教师授课情况反馈表》(见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考场情况记录表》(见附件5)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九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注册人员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书》(见附件6);
 
  (二)《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质量工作年限证明。
 
  第十一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7)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十二条 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注册,颁发审查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审查员可申请晋升高级审查员,晋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
 
  (二)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10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包括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地核查以及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组织的监督检查),并担任审查组长6次以上;
 
  (三)每年至少参加20小时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培训;
 
  (四)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符合晋级条件的审查员,可向省级许可办公室或审查部申请晋级,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申请书》(见附件8);
 
  (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或企业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
 
  (三)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将符合晋级条件审查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9)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十六条 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予以晋级,换发高级审查员证书。
 
  第十七条 审查员注册证书期满换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
 
  (二)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包括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地核查以及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组织的监督检查);
 
  (三)每年至少参加15小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
 
  (四)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符合换证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申请换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申请书》(见附件10);
 
  (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或企业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
 
  (三)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将符合条件的审查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1)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二十条 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换证,换发审查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高级审查员在证书有效期内,除满足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外,并每年至少担任审查组长3次的,方可按规定换发高级审查员注册证书;仅满足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换发审查员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技术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含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三)精通专业知识并属于相关领域的技术权威。
 
  第二十三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可根据需要,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出技术专家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2);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从事相关专家工作年限证明。
 
  第二十四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申报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3)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二十五条 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备案,颁发技术专家胸卡。
 
  第二十六条 参加审查员教师培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质量工作满五年;
 
  (三)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高级审查员资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注册申请书》(见附件14);
 
  (二)高级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质量工作年限证明。
 
  第二十八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将符合条件人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面试推荐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5)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二十九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申请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注册,颁发审查员教师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条 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4小时审查员培训班的授课工作(包括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批准的审查员培训班、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实施细则宣贯会和培训学习班);
 
  (二)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48小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
 
  (三)高级审查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四)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符合换证条件的审查员教师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申请换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申请书》(见附件16);
 
  (二)审查员教师证书;
 
  (三)高级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将符合条件的审查员的上述材料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17)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三十三条 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并予以换证,换发审查员教师证书。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审查员按本规定取得审查员资质后,方可从事企业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按本规定取得技术专家资质后,方可为审查组提供技术咨询。
 
  审查员教师按本规定取得审查员教师资质后,方可从事审查员的培训授课工作。
 
  第三十五条 注册证书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申请补领。
 
  第三十六条 核查人员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企业实地核查。进行核查时,需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
 
  第三十七条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 审查员不得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 技术专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不参与做出审查结论。
 
  第四十条 审查员教师应当严格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无故不服从培训单位或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选派授课,不得泄露考题或协助考生舞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负责对其推荐注册的审查员工作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应对其推荐注册的审查员建立实地核查工作评价制度。
 
  第四十三条 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织单位对审查组成员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并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评价表》(见附件18)。
 
  第四十四条 审查组织单位不是该审查员推荐注册单位时,应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评价表》抄报审查员注册推荐单位,注册推荐单位为每名审查员建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评价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9)并存档。
 
  第四十五条 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于每年一月底将其推荐注册审查员的上一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评价意见汇总表》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应对其推荐注册的审查员建立审查员年度考核机制。各单位应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见附件20)的基础上,具体细化和补充本单位的考核内容、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第四十七条 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应当依据本单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其推荐注册的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次年一月底前汇总考核情况,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汇总表》(见附件21),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第四十八条 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对核查人员和审查员教师进行补充培训。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未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期满换证材料报送至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的,不得按换证程序办理,需重新培训注册。
 
  第五十条 注册证书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提出补领申请,并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审查员教师证书补领申请表》(见附件22)。
 
  第五十一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签署意见后,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遗失补证申请表》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补发证书。
 
  第五十二条 审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暂停一年处置: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且情节较轻的;
 
  (二)核查时未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的;
 
  (三)无故不服从派遣的;
 
  (四)本年度内参加生产许可证相关培训不满十五小时的;
 
  (五)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综合评价出现“差”的。
 
  第五十三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作出给予暂停一年处理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第五十四条 受到暂停处理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改正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暂停期满前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批准后,予以恢复使用,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第五十五条 暂停期间不受理其换证或晋级申请,暂停期满后如证书过期,须重新培训注册。
 
  第五十六条 审查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审查员资格,注销其审查员证书: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且情节较重的;
 
  (二)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刁难企业,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谋取其他不当利益行为的;
 
  (三)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证书的;
 
  (四)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的;
 
  (五)出租出借证书供他人使用的;
 
  (六)虚假宣传证书作用误导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二次(含两次)以上暂停处理的;
 
  (八)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
 
  (九)未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参加补充培训的;
 
  (十)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许可证工作的;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七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提出注销申请,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予以注销。或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出注销申请,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予以注销。
 
  第五十八条 被注销审查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审查员。
 
  第五十九条 审查员教师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其审查员教师资格:
 
  (一)不履行教师职责,未按规定完成授课内容的;
 
  (二)无故不服从使用单位或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选派授课的;
 
  (三)泄露考题或协助考生舞弊的;
 
  (四)未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参加补充培训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六)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许可证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班申请书》
 
  附件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考试规则》
 
  附件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汇总表》
 
  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教师授课情况反馈表》
 
  附件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考场情况记录表》
 
  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书》
 
  附件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汇总表》
 
  附件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申请书》
 
  附件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汇总表》
 
  附件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申请书》
 
  附件1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期满换证汇总表》
 
  附件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资格申请书》
 
  附件1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专家申报汇总表》
 
  附件1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注册申请书》
 
  附件1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面试推荐表》
 
  附件1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申请书》
 
  附件1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期满换证汇总表》
 
  附件1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评价表》
 
  附件1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评价意见汇总表》
 
  附件2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评价办法》
 
  附件2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汇总表》
 
  附件2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审查员教师证书补领申请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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