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根据我市实际,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一)建立市级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市政府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订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二)建立县(市)区级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力度,确保职责、机构、队伍、经费、装备落实到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和社区,下同)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乡镇政府要按照《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1〕39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本辖区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履行其主体责任,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落实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咨询工作。
(四)明确划分部门监管责任。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搞好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衔接;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监察、工商、质监、环保、粮食、公安、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督办职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对责任不明确的要及时予以明确。
二、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
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测体制,合理划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权,建立“市统一领导、县(市)区主导、乡镇配合协助”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体制。
(一)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市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制度、计划、措施、标准,协调跨县(市)区、跨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等重大问题,指导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市、县、乡镇、村和“联户联保”五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二)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体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有效配置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管理权、检查权和处罚权。市级农业(畜牧水产)综合执法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跨县(市)区、跨部门重大违法案件,督促检查指导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综合执法案件查处等。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综合执法机构认真做好本辖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乡镇协助上级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执法、检测、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等工作。行政村(含涉农居委会)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配合乡镇开展工作。
(三)理顺农产品检验检测体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整合检测职能和资源,重点建设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各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加快推进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提高依法依规检测能力和水平。
市农产品(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开展产地环境检测、重金属含量检测、农产品定量检测、校正检测、监督抽查检测、风险评估检测、应急处置检测、委托检测。
县(市)区农产品(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主要承担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农业投入品检测、产地环境监测。
乡镇快速检测站,承担本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检测任务,按照合政办〔2011〕39号文件要求,确保检测工作有序运行。
三、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监管
(一)强化农业生产环境管控。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制度,根据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指导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区域布局,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严格落实生产档案记录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兽药休药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制度。
(二)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推行农业投入品经营备案许可,强化经营准入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经销假冒伪劣及禁用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管理,建立健全高毒、高残留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进农资经营标准化示范店创建活动。全面推行兽(渔)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严格执行国家农药、兽(渔)药残留标准,加大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和技术推广力度。支持种养企业、合作社创建园艺作物标准基地(园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推行全程标准化管理和农产品品牌认证。大力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稳步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强化认证产品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品牌公信力。
(四)加强畜禽屠宰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注水和注入其他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加强巡查和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畜禽,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督促屠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畜禽屠宰检疫,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监管,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实现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加强奶畜养殖、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督检查和检测,督促生鲜乳收购站落实收购销售记录、检测记录等制度,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等行为。
(五)强化产地准出和追溯管理。完善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强化产地准出管理,进一步落实畜产品产地检疫制度,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规范,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率先将生猪及“三品一标”纳入追溯范围,创建一批追溯示范基地,以点带面,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可追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对不法生产经营者,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六)强化专项整治和监测评估。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的治理,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区域、分品种、分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集中解决农药、兽(渔)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假劣农资等突出问题和隐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扩大例行监测、监督抽检、风险评估的品种和范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创建。
四、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机构,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完善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检验检测、专项整治、风险预警与农业标准园区建设、农业品牌创建、监测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强和改善监管手段,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和引进必需的监管、执法、检测人才。
(三)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大案要案,强化案件移送、大要案督办等工作机制,震慑和严惩违法分子。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职责任务,做到依法、科学、有效进行处置。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因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科普教育,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强化舆论引导,及时曝光有关案件,积极营造全社会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