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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07〕117号)

   2011-06-21 646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我市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提高牛羊鸡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根据《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市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提高牛羊鸡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根据《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冀政〔2007〕2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07〕42号)精神,以及《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实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商运字〔2007〕21号)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在邢台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邢台市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督导、协调全市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一)以邢台市商务局为主会同市畜牧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县(市)政府严格按照省、市政府关于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设置条件、设置标准、设置程序设置牛羊鸡定点屠宰厂。
 
  (二)县(市)人民政府及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二、总体安排及实施步骤
 
  2007年底前全市全面实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市区及具备条件的县(市)力争在2007年11月30日前开始实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全市实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阶段。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实行牛羊鸡等畜禽定点屠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的实施方案、设置规划、设置标准、设置条件、设置审批程序等,为全面推行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做好舆论准备。
 
  (二)受理申请阶段。自2007年10月8日至2007年11月30日止。
 
  (三)现场验收审批阶段。市区及具备条件的县(市)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其他县(市)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20日。
 
  (四)集中整治阶段
 
  1.经过现场验收,并呈报邢台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区域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2.从2007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全面实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3.已设置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并开始生产的县(市),立即开展牛羊鸡定点屠宰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牛羊鸡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市所有市场、超市、肉食店、宾馆、饭店、招待所、肉制品加工、集体伙食单位,必须销售和使用经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牛羊鸡产品,未经定点屠宰的牛羊鸡产品,不得进入已实行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区域销售。
 
  三、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建厂标准及要求
 
  (一)设立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应具备《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规模和主要设施、设备要达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07〕42号)第二条十项要求。
 
  (三)牛羊定点屠宰厂的建设执行《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肉类加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2457—92)。
 
  (四)鸡定点屠宰厂的建设执行河北省商务厅印发的《鸡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暂行)》。
 
  (五)申请设立清真牛羊鸡定点屠宰厂,除应达到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生产负责人必须是回族或其他有清真习惯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中回族或其他有清真习惯的少数民族员工不得少于20%。屠宰必须按照清真风俗习惯要求进行。
 
  (六)设立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四、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组织机构。市商务局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熟悉屠宰管理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人员、行政审批人员为成员的书面材料审查小组(三人以上)。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审查小组,审查小组要会同法律、法规赋予前置许可职能的部门审查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书面材料。
 
  (二)申报条件。申请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及审查小组提交以下证明或说明:
 
  1.符合《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说明;
 
  2.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所处位置、周边情况说明及草图;
 
  3.水源说明及水质合格证明;
 
  4.厂区布局平面图;
 
  5.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设计规模,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屠宰车间、副产品处理间、分割车间、预冷、冷库等建筑面积说明及设计图纸;
 
  6.屠宰设备及工艺说明;
 
  7.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说明;
 
  8.污水排放设计设施、设备说明;
 
  9.化验室设备、化验能力说明;
 
  10.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证明和说明;
 
  11.土地使用证明和说明;
 
  12.环保部门的环评手续;
 
  13.本实施方案第三条五项标准及要求的相关条件。
 
  (三)申请和受理
 
  1.申请设立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县(市)商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说明材料。县(市)商务部门要在接到申请后,会同畜牧、民宗、环保、卫生、工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审核完毕,并报邢台市商务局及审查小组审核。市商务局及审查小组对上报的申请及书面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予以受理的要向申请人发出《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申请准予受理通知书》。
 
  2.邢台市桥西区、桥东区、开发区申请设立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向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说明材料。
 
  3.对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牛羊鸡管理规定的,市商务局及审查小组要正式作出受理决定,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和受理决定在申请人所在县(市、区)、乡(镇)、村公示5天。对在公示期间收到有关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人拟建厂址不宜建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意见,要认真进行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要终止对申请人申请定点屠宰资格的受理、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申请新建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竣工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1日前。申请人应将建设资金交指定账户周转,并预留预缴一定数额的保证资金以确保现场验收及相关工作按时开展。
 
  (四)现场审查
 
  1.目前正常生产经营的牛羊鸡屠宰厂申请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经书面审核符合省、市设置规划、条件、标准要求的,市商务局及审查小组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核。
 
  2.拟新建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在准予受理后方可建厂,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商务局及审查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现场审查。
 
  3.经现场审核考察合格的,各有关部门出具现场验收报告,一并呈报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批。验收不合格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五)审批。市商务局及审查小组在组织现场验收合格后,做出综合验收报告,并将各有关部门做出的审查验收报告一并呈报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发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商务局及审查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按省商务厅要求,将市政府的批复文件及所有上报材料报省商务厅,从省商务厅领取根据规划统一制作和编号的牛羊鸡定点屠宰许可证、标志牌。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证明。
 
  五、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执行标准
 
  (一)牛的屠宰执行《牛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7—2004)。
 
  (二)羊屠宰暂执行河北省商务厅印发的《羊屠宰技术要求(暂行)》。
 
  (三)鸡屠宰执行《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
 
  (四)牛羊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执行《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8393—2001)。
 
  (五)鸡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暂执行河北省商务厅印发的《鸡产品肉品品质检验要求(暂行)》。
 
  (六)牛羊鸡产品质量执行以下标准:
 
  《鲜、冻四分体带骨牛肉》(GB/T9960—1988)、《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1998)、《鲜、冻胴体羊肉》(GB9961—2001)、《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和《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07—2005)。
 
  (七)牛羊鸡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执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八)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消毒执行《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6569—1996)。
 
  (九)牛羊鸡定点屠宰检疫执行《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以及相关规定。
 
  六、牛羊鸡定点屠宰厂产品合格标识的使用规定
 
  (一)在全省制定实施《牛羊鸡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管理办法》前,暂按以下要求使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
 
  1.片牛、羊肉使用针刺式滚动印章,同时随货同行纸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2.整鸡产品使用脚环;
 
  3.分割牛羊鸡使用纸质或不干胶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4.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要载明: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和“检验合格”字样;
 
  5.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要载明:生产厂名、生产日期,数量、肉检负责人、产品名称和肉检合格字样;
 
  6.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证、章、环)由邢台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其样式要报省商务厅备案并由省商务厅统一公布。
 
  (二)牛羊鸡产品的检疫标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以及相关规定。
 
  (三)清真牛羊鸡产品须有明显的清真标志,不得与其他标识混用。
 
  (四)牛羊鸡产品的检疫标识、肉品品质检验标识、清真标识的使用,由商务局会同畜牧、民宗部门具体落实。
 
  七、牛羊鸡产品流通管理
 
  (一)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媸怠春颖笔∨Q蚣Χǖ阃涝坠芾碓菪邪旆ā档耐ㄖ?罚ò熳帧?007〕42号)要求,鼓励具有机械化、规模化、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牛羊鸡定点屠宰的产品进行异地流通。不具备冷藏设施和冷藏冷冻运输条件的定点屠宰厂,不得异地销售牛羊鸡产品。
 
  (二)外省进入我市销售牛羊鸡产品的屠宰厂,要达到规模化、机械化、冷链屠宰加工运输条件,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分别向肉品销售地商务、畜牧、民宗部门备案登记,应提供定点屠宰资格证明、县级以上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三)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6〕54号)要求,我市已实行了生猪产品准入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07〕42号),把牛羊鸡产品也纳入准入管理范围的要求。具体准入条件,暂参照生猪产品准入条件管理。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要求,组织、指导、监督牛羊鸡定点屠宰厂与肉品销售市场建立“厂场挂钩”协议准入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购销台帐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五)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加强对牛羊鸡产品的流通管理。
 
  八、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的执法依据
 
  (一)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各级商务部门对违反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的行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07〕42号)规定,参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九、牛羊鸡的检疫收费和代宰加工收费
 
  (一)牛羊鸡的检疫收费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出台前,执行现有规定。
 
  (二)牛羊鸡代宰加工收费标准暂执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易局、市物价局关于统一核定生猪等畜禽定点屠宰加工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办字〔1999〕46号)。
 
  十、加强对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支持
 
  (一)加强领导。市区及各县(市)政府要充分发挥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定期会商机制,要把做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列为重要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工作。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市区及各县(市)政府要从相关部门抽调得力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由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公安部门应派专人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三)严格落实责任。市区及各县(市)政府要明确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和工作目标。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工作目标的要追究责任。
 
  (四)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市区及各县(市)政府要明确负责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要安排牛羊鸡定点屠宰启动经费和管理经费,用于加强屠宰管理和执法,确保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健康有效开展。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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