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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建设规划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20号)

   2014-12-03 403
核心提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建设规划》和《宁夏回族自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建设规划》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建设规划

  为全面提升我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我区畜牧业发展现状。我区畜牧业历史悠久,是全国十大牧区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畜牧业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十二五"以来,我区积极转变畜牧业增长方式,调整畜牧业产业结构,优化畜牧业产业布局,逐步形成了以银川、吴忠为核心区的奶牛产业带;以引黄灌区肉牛肉羊杂交改良区、中部干旱带滩羊生产区、环六盘山肉牛生产区三大区域为核心的清真牛羊肉产业带;以卫宁青隆为核心区的生猪产业带。2013年末,全区牛、羊、猪、禽饲养量分别达到277万头、1585万只、405万头和2900万只;肉、蛋、奶总产量分别达到45.6万吨、10万吨和157万吨;畜牧业产值达到120.01亿元。在畜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动物疫病仍然是制约发展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外源性动物疫情的传入给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带来严峻挑战。

  (二)我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现状。宁夏是连接我国东西部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也是甘肃、青海、西藏、新疆四大牧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向全国各地的必经之地。据统计,全国公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占整个流通的比例达到97%以上,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是整个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关键。2002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5次批复设置了31个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其中:13个固定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15个临时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3个高速公路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查消毒站。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成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认真履行"查证验物、严格把关"岗位职责,有效降低了外源性动物疫情传入,切实保护了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但是,随着现代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和大市场、大流通格局的形成,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面临严峻挑战,现有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已不能满足"堵疫"的需要。同时,动物防疫监督法制化、检测科学化、装备现代化、操作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也难以满足工作要求,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动物卫生监督职能的发挥,直接影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指定通道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是指允许省(区)境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本省(区)的通道。进入本省(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须经指定通道进入,并向指定通道或附近设置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查证验物符合规定的,检查站签章后予以放行;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近年来,随着动物及动物产品跨省(区)运输日趋频繁,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和隐患也不断加大,输入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通过设立指定通道,对进入我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有效监管,是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整体水平、保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对加快我区对外开放步伐、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也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应当从指定通道进入本自治区,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通道,运载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进入本自治区。未经指定通道检查并取得检查签章,运入本自治区的动物、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指定通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我区通过多年工作实践,建设了一些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培养了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技术精的专业执法队伍,为我区指定通道建设提供了物质和人才保障。

  二、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31号)。

  (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7年第1号)。

  (五)《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第6号)。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3号)。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47号)。

  (八)《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通知》(农办医〔2010〕36号)。

  三、指导思想、规划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落实保障资金、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科学有效的指定通道准入制度,为防堵外源动物疫病和查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构筑有效屏障,为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奠定坚实基础。

  (二)规划原则。

  1.按照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监督有力、管理可行的原则进行规划。

  2.根据我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际需要,选择与外省(区)接壤的部分县(市、区)设立指定通道。

  3.指定通道的设立以临近高速公路、国道为主,临近省道为辅。

  (三)总体目标。规划建设指定通道10条,每条指定通道配套设置一个指定通道监督检查站、动物隔离场(动物产品隔离室)、消毒场、冷库、快速检测室。指定通道规划建设完成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四、建设地点、内容、投资概算和建设期限

  (一)建设地点。规划建设指定通道10条,具体如下:

  1. 惠农黄河大桥指定通道。所属行政管辖:惠农区,地点:109国道惠农区黄河大桥段。

  2. 西夏三关口指定通道。所属行政管辖:西夏区,地点:110国道银川市西夏区三关口段。

  3.灵武东郊指定通道。所属行政管辖:灵武市,地点:307国道灵武市园艺场段。

  4. 盐池花马池指定通道。所属行政管辖:盐池县,地点:307国道盐池县花马池镇段。

  5. 盐池惠安堡指定通道。所属行政管辖:盐池县,地点:211国道盐池县惠安堡镇段。

  6. 沙坡头孟家湾指定通道。所属行政管辖:沙坡头区,地点:201省道沙坡头区孟家湾段。

  7. 沙坡头兴仁指定通道。所属行政管辖:沙坡头区,地点:109国道沙坡头区兴仁镇段。

  8. 西吉玉桥指定通道。所属行政管辖:西吉县,地点:202省道西吉县玉桥段。

  9. 彭阳草庙指定通道。所属行政管辖:彭阳县,地点:309国道彭阳县草庙段。

  10. 泾源六盘山指定通道。所属行政管辖:泾源县,地点:101省道泾源县六盘山镇段。

  根据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同一行政区划内设置的指定通道建设地点进行适时调整,不再履行申报程序。

  (二)建设内容。在省际间主要交通要道附近建设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派驻官方兽医对经指定通道进入自治区境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定通道建设内容包括:

  1.指定通道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对我区10个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全部进行新建,配套建设指定通道监督检查站,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能力,有效防范外来动物疫病风险。主要建设办公、检查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场所。

  2.设备配置。配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用车辆和快速检疫诊断设备、消毒设备、制冷设备、取证设备、出证设备以及信息查询、录入、传送设备等。

  3.动物隔离场或动物产品隔离室、消毒场、冷库、快速检测室建设。建设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动物隔离场或动物产品隔离室和消毒场。

  (三)投资概算。全区建设10条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每条指定通道配套设置一个指定通道监督检查站、动物隔离场(动物产品隔离室)、消毒场、冷库、快速检测室,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指定通道监督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00万元/个,主要用于120平方米办公用房、300平方米动物隔离场(室)和600平方米消毒场、50立方米冷库、30平方米快速检测室基础设施建设,共1000万元;设备配置50万元/个,主要用于监督执法专用车辆及办公、检疫、消毒、制冷、取证、出证等设备购置,共500万元。

  (四)建设期限。利用3年时间完成10条指定通道及其配套场所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建设期限为2015年1月-2017年12月,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5年1月-2016年12月,完成10条指定通道监督检查站及配套的动物隔离场(动物产品隔离室)、消毒场、冷库、快速检测室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阶段:2017年1月-2017年12月,完成所有指定通道办公、检疫消毒、监督执法等设备配备。

  五、保障措施

  (一)法制保障。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准入机制。自治区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进入我区的动物、动物产品及运载工具的监督检查,杜绝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我区。要健全跨省(区)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申报、检疫、隔离观察等各项制度,进一步强化外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要加强与外省(区)合作,建立健全省(区)间监管协作机制和信息互通机制,实行省(区)间和自治区各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联防联动。各地也要根据本规划,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

  (二)队伍保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际,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满足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需要;要加强指定通道工作人员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农牧局委派,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管理,自治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要建立执法人员录用、培训和考核机制,有计划地招录工作人员、有组织地开展业务培训、有步骤地进行工作考核,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经费保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将指定通道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努力争取项目和资金并做好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支持指定通道建设;自治区财政厅要对指定通道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经费;指定通道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无偿提供指定通道建设用地,保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承担日常工作运转经费。

  (四)组织保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统筹规划,全面负责和积极协调我区指定通道建设,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相关规定加强财政投入和经费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动物隔离场或动物产品隔离室环境评估,防止环境污染;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领域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管理;农牧部门要加强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承担我区指定通道具体建设和运转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建设布局图

  宁夏回族自治区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带有病原体和含有毒物质的动物、动物产品或其他相关物品,达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阻止病原扩散,消除有毒物质危害的目的。为切实加强我区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近年来,我区畜牧业长足发展。据统计,2013年末,全区牛饲养量277万头,羊饲养量1585万只,生猪饲养量405万头,家禽饲养量2900万只,其中肉牛存栏119万头,奶牛存栏52万头,牛出栏106万头;羊只存栏596.5万只,出栏988.5万只;生猪存栏165万头,出栏240万头;家禽存栏1991.6万只,出栏908.4万只。全区肉类总产量达到45.6万吨,牛奶总产量157万吨,禽蛋总产量达到10万吨。按照大牲畜、中家畜、禽的最低病死率1%、3%、10%的全国平均标准,以牛200公斤、羊15公斤、猪35公斤、鸡0.5公斤的平均体重计算,估算2013年全区需要处理死亡动物及动物产品17335吨。此外,城市街道、农村因病或不明原因死亡遭到遗弃的宠物尸体的数量也不可忽视。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不仅关系畜牧业健康发展,还关系环境安全和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建设死亡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是推进全区动物防疫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需要,更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31号)明确提出,到2020年,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害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自治区境内的公共无害化处理场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也作了明确规定。

  目前,全区已建成无害化处理场(点)及配套设施设备208个(套),其中,焚烧炉186个、化尸池12个、指定掩埋场1个、锅炉9台。全区除青铜峡市仅有一处占地30亩的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掩埋场外,尚无一家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厂,各市、县(区)对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采用焚烧、深埋、生物发酵、集中消毒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累计处理病死及染疫动物67137头只、动物产品5160公斤。随着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以及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现有的处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寻求更加高效、环保、安全的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式。结合外地经验和我区实际,采取地级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区)建设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厂,无条件建设无害化处理厂的县(区)建设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掩埋场的方法是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必然。

  二、编制依据及原则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31号)。

  4.《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47号)。

  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23号)。

  7.《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5〕25号)。

  8.《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2〕57号)。

  (二)编制原则。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自然地理状况,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规划建设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

  1.按照区域中心辐射周边的原则,在人口密集和动物饲养集中的畜牧业发展产业带上的核心地区,建立符合公共卫生和环保要求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厂或掩埋场。

  2.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条件自行选择建设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厂或掩埋场。

  3.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要求规模养殖场须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主要以无害化处理池为主,也可配备小型冷库或焚烧炉),各地对符合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在产业化项目、畜牧业发展资金上应予以扶持。

  4.养殖核心区域所在县(市、区)要建立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病害动物收集点。

  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强化政府责任,做好统筹规划,明确各方责任,鼓励多元投资,加快推进全区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提升运营水平,为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二)主要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到2020年,建成11个具备高温、高压、湿化技术,年处理死亡动物和动物产品50吨-100吨能力的无害化处理厂;8个年处理大型动物200头、中型动物500头(只)、小型动物10万只的县级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掩埋场;在养殖核心区域建立病害动物收集点,配备必要的冷链存储设施。规模养殖场(存栏商品猪100头以上、母猪30头以上、牛50头以上、羊100只以上和家禽、兔等小畜禽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建立与本场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池,实现全区地市级行政区域100%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县级行政区域90%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

  四、建设内容

  (一)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厂。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5个地级市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青铜峡市、中宁县6个养殖密集区,建设11个无害化处理厂。每个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占地5336平方米(8亩),共计58696平方米(88亩)。银川市辐射兴庆区、金凤区和西夏区,中卫市辐射沙坡头区,石嘴山市辐射大武口区、惠农区,固原市辐射原州区,吴忠市辐射利通区。采用全封闭运输工具收集、转运死亡动物和动物产品,采用高温、高压、灭菌方法,对其进行粉碎、湿化、焚烧,整个过程要符合公共卫生和环保要求。

  (二)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掩埋场。在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海原县8个县(区)建设无害化处理掩埋场。掩埋场占地至少10亩以上,选址要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掩埋场配备全封闭收集、转运死亡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和挖掘、高压消毒、焚烧等设施设备。

  (三)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池。按照规模养殖场饲养量和动物正常死亡率(动物正常死亡率按照大动物1%、中型动物3%、家禽10%年病死标准),计算年需要处理的病死动物数量,并按照此数量的2倍建设无害化处理池容积,每立方米容积按照可容纳10头成猪、300只鸡计算。

  (四)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收集点。在利通区奶牛养殖园区,青铜峡市、中宁县、隆德县生猪养殖区,沙坡头区蛋鸡养殖区,灵武市、平罗县、盐池县养羊密集区建立8个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收集点,配备小型冷库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车。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共需投资13372万元,其中:

  1.建设无害化处理厂11个,每个投资800万元,合计8800万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冷库贮存和动物尸体分割设施设备;高温高压、湿化设备;病害动物尸体密闭运输工具;尸骨粉碎、包装设备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等。

  2.建设掩埋场8个,每个投资200万元,合计1600万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挖掘设备、病害动物尸体密闭运输工具等。

  3.建设无害化处理池1430个(2013年规模养殖场数),按每个无害化处理池10立方米、每立方米造价0.2万元计算,合计2860万元。

  4.建设病害动物收集点8个,每个收集点包括50平方米房屋(每平米造价1200元)48万元,8个小型冷库(容量4吨,每个8万元)64万元,合计112万元。

  (二)资金筹措。无害化处理厂建设资金以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投入为主,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套为辅;掩埋场建设和病害动物收集点建设以县(市、区)财政投资为主;无害化处理池建设以企业投资为主,兽医主管部门在产业化发展项目、畜牧业发展资金上予以扶持。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六、建设期限

  建设期限为2015年-2020年,分两个阶段,其中:

  第一阶段,2015年-2017年完成8个无害化掩埋场建设、8个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收集点建设和1430个无害化处理池建设。

  第二阶段,2018年-2020年完成11个无害化处理厂建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牧、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工商、商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地各级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报建等具体工作。自治区建立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考核机制,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完善保障机制。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营运、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偿回收等相关政策,并将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清理、回收、处理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农牧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本规划所需的具体措施、经费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相关规定加强资金投入和经费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卫生安全的管理工作,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和人畜共患疾病患者的救治。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领域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动物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建设无害化处理厂和掩埋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审批场地征用。城管部门负责城区死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收集和运送。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死亡动物及动物产品清理,并送交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审批无害化处理基础建设项目立项、环评和初步设计,并督促建设单位依据批复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对病害动物无渗滤运输、焚烧烟气和残渣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有效管控。加强对已建成运营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全民树立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社会参与、人人有责"的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地区: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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