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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添加剂硫磺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432号)

   2010-12-10 975
核心提示: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已将食品添加剂硫磺纳入生产许可目录,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已将食品添加剂硫磺纳入生产许可目录,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硫磺可通过熏蒸方式用于水果干类、蜜饯凉果、干制蔬菜、粉丝、粉条、食糖等产品的生产加工。依据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淀粉生产使用硫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15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淀粉生产企业使用硫磺加强监管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0〕732号)精神,食品生产中使用的硫磺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 硫磺》(GB3150-1999)要求,不得使用工业硫磺。为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监管,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省局决定,对食品添加剂硫磺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淀粉制品、水果干制品、蔬菜干制品、蜜饯、食用菌制品、藻类制品、食糖等可能使用硫磺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自查

  各设区市局应组织县级质监局,督促辖区内所有企业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四个方面:一是采购的食品添加剂硫磺是否由取得相应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生产;二是有无按规定对采购的硫磺进行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硫磺生产企业或供货商是否提供对应批次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三是采购的硫磺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 硫磺》(GB3150-1999)规定;四是有无超量超范围使用硫磺。企业书面自查报告应于8月10日前报送所在地县级质监局。

  三、监督检查

  县级质监局应以企业自查报告为基础,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涉嫌使用工业硫磺或非使用物质等问题,应立即责令企业停产停业,依法封存相关产品并抽样送检。对停产(含季节性停产)企业,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对抽检中发现产品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封存不合格企业库存产品,同时召回已出厂的问题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结果上报

  8月20日前,各设区市局应将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监督检查统计表(见附件)报送省局食品处,重大问题必须第一时间报告。

  联系人:郑子龙,联系电话:0591-88016019。

  附件:   食品添加剂硫磺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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