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共、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机构设置,严控人员编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共4项)
1.制定3至5年全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工作规划和组织方案,对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做出总体安排部署。(省编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2.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管理层级,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每项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审批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要件等。同时,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3.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取消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省编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4年至2016年分期分批完成)
4.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因特殊需要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省监察厅等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办法)
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共5项)
1.参照国务院做法,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和实施。(省编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2.调整机构改革中涉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理顺一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省编办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3.通过修订或制定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强化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省编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调研出台方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4.基本完成职能转变中涉及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5.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省政府机构职能体系。(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共5项)
1.进一步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权限。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修订完善《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推进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部门同步改革、同步下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2.下放一批省上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的项目,省政府部门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市县政府安排,相关部门出台并组织实施扶持市县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县政府使用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扶贫办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内,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4.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监督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的约束和引导作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形成相关制度和办法)
5.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确保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甘肃银监局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意见)
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共4项)
1.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人社厅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2.出台并实施省政府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市县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3.清理、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省级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发布新的省级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出台、完善并落实有关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4.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国资委、省编办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意见)
五、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共4项)
1.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的,提出修改建议。(省工商局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2.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有明确规定以外,取消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取消省政府各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并相应加强监督管理。(省人社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3.参照国务院做法,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编办会同省质监局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4.在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协调配套,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建成的基础上,基本建成与之相补充的,符合我省实际需要的技术地方标准体系。(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加快培育社会组织(共3项)
1.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省民政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在省、市、县三级全面施行)
2.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3.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省民政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共4项)
1.全面实施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2.全面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3.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建立起维护全省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长效机制。(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办法,2016年12月底前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4.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会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八、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共5项)
1.省政府各部门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政府各部门各自落实,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出台和完善相关办法,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3.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公布权责清单。(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4.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省监察厅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5.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执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编办具体组织实施。省政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省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改革任务要求,突出重点,逐项抓好落实。要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党组(党委)书记为本部门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倒排时间表,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由牵头部门负总责,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落实任务需要增加参与部门,由牵头部门提出并商有关部门确定。各部门要把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并逐一对照要求,搞好自查自纠。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任务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和汇总情况,及时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