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以利青少年健康成长,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垦发〔2000〕6号),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饮用奶”,系指由省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认定的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生产的、专供中小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
第三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应坚持“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和“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原则要求。各级农业、教育、质监、卫生、财政、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组成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司其职、严格监管。通过政府、企业、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开展。
第四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进行运行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为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省协调小组由省农业委员会牵头,会同省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组成。省协调小组在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本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承担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省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省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学生饮用奶计划宣传教育、组织推广、工作协调及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核、监督检查、报表统计、备案管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畜牧总站。办公室成员由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省协调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发生变动,由办公室及时公布。
第七条 各省辖市应由相应部门成立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市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在省协调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积极推进和监督管理本地区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省协调小组建立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专家库。专家库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受省协调小组聘请,参与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现场考核工作和技术咨询、专题调研及有关课题研究。
第三章 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第九条 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由省协调小组制订并组织实施。经省协调小组认定取得资格的企业才能作为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
第十条 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定点企业,除应符合乳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质量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奶源自企业自有定点奶牛场且量足、质优。
(二)乳品生产设施设备先进且生产符合规范。
(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且运行良好。
(四)辅料和包装材料来源可靠、符合规定要求。
(五)冷链运输和贮存条件完备。
第十一条 需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省辖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察,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成立考核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出具考核报告,经省协调小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定点生产企业在期满前3个月应重新申请资格认定。取得资格认定后1年内无正当理由不生产学生饮用奶的,由省协调小组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
第四章 产品品种、质量要求与标志标识
第十四条 学生饮用奶品种为巴氏杀菌乳(全脂)、超高温灭菌乳、调制乳和风味酸乳。
(一)巴氏杀菌乳(全脂):仅以生牛乳为原料,以85℃、15秒的巴氏杀菌工艺杀菌并经卫生灌装等工序制得的液态产品。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巴氏杀菌乳》(GB19645)(全脂)的规定,且菌落总数应符合n=5、c=2、m=30000、M=50000,大肠菌群符合n=5、c=2、m=1、M=3的规定。
(二)超高温灭菌乳:仅以生牛乳为原料,以135℃、4~5秒的工艺灭菌并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态产品。产品质量标准执行《灭菌乳》(GB25190)中超高温灭菌乳的规定。
(三)调制乳:以不低于85%的生牛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或符合GB2760和GB1488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人工合成的香精香料除外),以110℃、5~6秒或120℃、4~5秒的工艺杀菌并经卫生灌装,或以135℃、4~5秒的工艺灭菌并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产品。产品质量标准执行《调制乳》(GB25191)的规定,且以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产品的菌落总数应符合n=5、c=2、m=30000、M=50000,大肠菌群符合n=5、c=2、m=1、M=3的规定。
(四)风味酸乳:以不低于93%的生牛乳为主要原料,添加不高于7%的蔗糖,以95℃、300秒杀菌工艺杀菌,一次性直投式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并经卫生灌装等工序制成的凝固型产品。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发酵乳》(GB19302)中风味发酵乳的规定,且蛋白质、脂肪含量分别不低于2.7%、2.8%。
随着乳业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由省协调小组适当调整学生饮用奶品种。
第十五条 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原料奶不得使用、混有乳房炎奶和初乳,不得含有抗生素。严禁使用复原乳。严禁添加激素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六条 学生饮用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的规定,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应规范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标志标识的印制和使用应符合《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规范》或《江苏省学生饮用奶标志图案和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并在产品包装上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的企业,由省协调小组认定并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取得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通知书和统一编号,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生产超高温灭菌乳、调制乳(限灭菌工艺加工达到商业无菌)作为学生饮用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供应。
申请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的,由省协调小组批准,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生产巴氏杀菌乳(全脂)、超高温灭菌乳、调制乳和风味酸乳作为学生饮用奶,可在本省范围内推广供应。
第五章 学校准入与配送
第十九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地区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坚持政府引导,学校配合、学生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下达指令性指标。
学校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下,因地制宜在省协调小组公布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中确定供奶企业及品种,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省内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就地生产、就近推广”,如需在本省跨省辖市推广学生饮用奶,应向拟推广地区的市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进行备案,并积极接受该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及当地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学生饮用奶奶源、加工、质检等方面的核实、调研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名义组织学生饮用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牛奶制品。
第二十二条 学生饮用奶的配送应由定点企业组织专人专车按供货合同直接配送,必要时企业应在学校内配置冷藏设施,保障产品运输、储存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做好营养健康知识及饮奶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信息反馈,以利于促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饮用奶的组织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对确定学生饮用奶供应企业与品种、分发、饮用、奶费收缴、饮后包装物的收集和处理等作出规定。学生饮用奶在校园内的贮存、保管、分发等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学校在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之外不得加价。
第二十五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采取企业、社会资助等多种方法予以减免,以提高学生饮用奶的普及率和计划实施的受益面。
第六章 跨省推广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外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拟进我省推广学生饮用奶,应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通知书并在有效期内。
(二)自有定点奶牛场建设、生乳贮运、乳品加工和检测、学生饮用奶产品品种和质量等均应符合我省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备案应提交申请文函、拟推广的学生饮用奶品种及产品价格表、危机处理应急预案、质量安全承诺书和省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推荐书,并提交在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论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奶源示范基地认定通知(或证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监测合格证、生鲜乳准运证明、计量合格确认证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清单、省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近期生奶型式检验报告和学生饮用奶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报告等扫描件或复印件。备案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备案的外省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积极接受和配合我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对企业学生饮用奶奶源、加工、质检等方面的核实、调研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学生饮用奶品种及其价格等发生改变的,应重新备案。
第七章 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管模式,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加强学生饮用奶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学生饮奶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向省、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作出质量安全承诺。
第三十二条 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奶源基地、生产过程、配送和饮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负责定点生产企业奶源基地建设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将学生饮用奶的监督检验列入年度计划,开展质量抽检。教育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在校饮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落实在校饮用安全措施。卫生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安全风险监测、组织查处学生饮用奶安全重大事故等。
第三十三条 定点企业应规范生产和配送,依法接受各级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应急机制
第三十四条 为有效预防集体饮奶不适和中毒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学生饮奶安全,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定点生产企业和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都应制定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
第三十五条 制定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部《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要求,重点强化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理学生饮用奶突发事件。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配送学生饮用奶的,情节较轻的,由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由市以上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责令进行整改并停止生产供应学生饮用奶,整改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供应学生饮用奶。
第三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在学生饮用奶生产配送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省协调小组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在校集体饮用未经资格认定的乳品加工企业生产的牛奶制品的,一经发现,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对由此造成集体安全卫生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擅自使用学生饮用奶质量标志标识生产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凡生产、配送、组织饮用学生饮用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苏农牧〔2006〕5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