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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检测取样付费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长畜水发〔2013〕22号)

   2013-05-08 586
核心提示: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畜禽水产品检测取样付费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畜禽水产品检测取样付费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2013年4月24日

  长沙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畜禽水产品检测取样付费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畜禽水产品检测取样付费及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属二级单位在畜禽水产品监管中组织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抽样监测样品购买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局属二级单位依职权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抽样监测,应当支付购买样品费,不得收取检测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到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样品费的报帐手续。

  第四条 局质量安全处负责局属二级单位的畜禽水产品抽样监测任务下达和样品购买监管工作。各单位应将支付样品费与抽样任务对应登记备查。

  第五条 在购买畜禽水产品抽样监测样品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六条 购买样品的数量应符合抽样样品标准,包含检测和备用样品所需的数量。

  采样数量要求:可供检测组织一式三份,每份200g。(可供检测组织为畜禽水产品肌肉或肝脏某些特定内脏组织,不包含脂肪、皮、毛、壳、骨、刺、内脏等部分)。具体采样要求详见《NY/T76-2004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和《NY/T5344 -2006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等规定。

  第七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必要时以照片方式记录下被检单位和被检样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抽样单位应按抽检当日抽检品种市场平均零售价向被抽检单位现场支付购买样品费。

  第九条 样品购买时,抽样人员应出示《长沙市畜禽水产品质量抽样监测样品购买报账凭证》(见附表),并据实填写。购买的样品能够出具正规发票的(如超市等场所),抽样人员要索取发票,报帐时要将发票附在《长沙市畜禽水产品质量抽样监测样品购买报账凭证》后面。

  第十条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印章或抽样专用章的封条。

  第十一条 局属有关单位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查验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第十二条 监测工作结束后,对于检测合格的购买样品留样期为监测工作完成,出具检验报告后15天;检测不合格的购买样品留样期为监测工作完成,出具检测报告后3个月。保质期小于3个月的样品,样品保存至保质期。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样品,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程序的实际需要,保留至规定期限。

  第十三条 购买样品留样期满后,按照样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样品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畜禽水产品抽样监测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该严格遵循财务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样品购买费的管理,不得虚报、乱报样品购买费,不得将样品购买费挪作他用。对虚报、乱报样品购买费或将样品购买费挪作他用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附表:

     长沙市畜禽水产品质量抽样监测样品购买报账凭证.doc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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