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4年3月18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要加强政府立法调研工作,切实增强调研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要书面征求省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的意见。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必要时单独召开由管理相对人参加的座谈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项目外,所有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通过主要报刊、河北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征集意见,并给公众预留充足时间。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采纳,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情况。要积极开展政府立法协商工作,邀请省政协有关人员或者组织政协委员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充分利用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等智力资源,通过采取委托立法、邀请参与立法论证等形式,发挥其在立法中的作用。
对列入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切实保障人员和经费,并于2014年4月底前将较成熟的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法制办审查;不能报送的,起草部门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对需要进行立法调研适时提出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调研,认真论证,为今后立法奠定基础;经调研认为条件成熟的,可按程序报送省法制办审查。省法制办要与有立法任务的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按照《政府立法工作操作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省政府立法任务。
2014年3月2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省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抓好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为建设全面小康的河北、富裕殷实的河北、山清水秀的河北提供法制保障。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20件)
(一)需要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8件)。
1、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制定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省环境保护厅起草)。
2、为规范和促进国土治理工作,恢复提升各类国土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国土治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3、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修订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省综治办起草)。
4、为实施国家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5、为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地下水管理条例(省水利厅起草)。
6、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价格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省物价局起草)。
7、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修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8、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二)需要年内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12件)。
1、为规范口岸开放,提高口岸服务水平,修订口岸管理规定(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为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3、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4、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制定老年人优待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5、为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强化对全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的监督管理,制定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省质监局起草)。
6、为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质,制定社会科学普及办法(省社科联起草)。
7、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制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8、为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省林业厅起草)。
9、为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制定水功能区管理规定(省水利厅起草)。
10、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修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起草)。
11、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起草)。
12、为规范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制定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规定(省气象局起草)。
二、先行调研,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30件)
(一)需要进行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时适时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建议(18件)。
1、河北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修订)(省教育厅起草)。
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修订)(省质监局起草)。
4、河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5、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修订)(省林业厅起草)。
6、河北省草原管理条例(省农业厅起草)。
7、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省商务厅起草)。
8、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9、河北省电信条例(省通信管理局起草)。
10、河北省旅游条例(修订)(省旅游局起草)。
11、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省农工办、省农业厅起草)。
1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省环境保护厅起草)。
13、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14、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环境保护厅起草)。
15、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省民政厅起草)。
16、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省军区起草)。
17、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省科技厅起草)。
18、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法制办起草)。
(二)需要进行立法调研,适时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12件)。
1、河北省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2、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省水利厅、省物价局起草)。
3、河北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4、河北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办法(省气象局起草)。
5、河北省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6、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规定(修订)(省体育局起草)。
7、河北省残疾人教育实施办法(省残联起草)。
8、河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教育厅起草)。
9、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省环境保护厅起草)。
10、河北省电信领域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规定(省国家安全厅起草)。
11、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省财政厅起草)。
12、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办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