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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政发〔2011〕29号)

   2013-04-18 411
核心提示:  市直、驻市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格苏木政府,赛乌素科技园区,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

  市直、驻市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格苏木政府,赛乌素科技园区,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二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在本地区销售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凡在二连市辖区内从事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二连市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生产条件符合证书》,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

  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生产条件符合证书》,不得进行食品生产。产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未取得《基本生产条件符合证书》而擅自进行生产的,视为无证生产。

  第四条 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小作坊必备条件

  第五条 小作坊生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小作坊必须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原料贮存场所,生产加工和贮存场所必须与从业人员住宿场所分离,远离污染源。生产加工场所必须保证环境清洁卫生,生产垃圾、污水应与生产场所相隔一定距离并设专地放置、排放。

  (二)小作坊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设施,定时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记录;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防腐、防尘、防蝇、防鼠等卫生设施齐全。

  (三)小作坊生产人员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食品卫生知识,有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工作人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操作时,必须身着工作衣帽,工作衣帽应定时清洗消毒。

  (四)小作坊原材料、半成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货、加工及成品销售,必须有记录台帐,执行索证规定。

  (五)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允许裸露销售,需有玻璃橱窗或符合卫生要求的外罩及覆盖物,销售时应使用洁净的专用销售工具,直接入口的食品包装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钱款等与食品生产加工无关的物品不得与食品混放,食品应当新鲜、清洁、无毒、无害,色、香、味感官性状正常。

  (六)小作坊仓储条件:原料与半成品、成品分离,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分离。需特殊条件储藏,应具备相应设备,如制售以肉、蛋、奶、鱼为原料的食品或其它易腐食品,应当冷藏保鲜。

  (七)成品出售有外包装的必须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标明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清单、产品执行标准、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等内容。

  第六条 小作坊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其内部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公开承诺制度。小作坊主应公开向社会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并严格按标准进行生产,不滥用添加剂,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二)原辅材料进厂把关和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小作坊在原辅材料进货时应严格把关,向供货方索要应有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备查,坚决杜绝使用非食用或不合格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规定和标准使用添加剂,做好产品销售和添加剂使用的记录。

  (三)生产报告制度。季节性生产的、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的、其它原因停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新开始生产和涉及新产品开发、变更生产工艺和配料、改变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时,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四)产品检验制度。小作坊实行出厂检验制度,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对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每季度应对涉及安全的卫生指标,全项目委托检验。

  第七条 小作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三)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料生产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   食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 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观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九条 季节性生产的小作坊,在歇业时要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歇业报告。开业时要将产品送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开业申请和检验报告,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开业。

  第十条 小作坊的产品只能在二连市行政区域内销售,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格苏木、街道社区对辖区内小作坊负有监管责任,了解掌握小作坊生产经营等具体情况,建立小作坊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将监管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小作坊的监管要贯彻“引导、规范、便民”的原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小作坊的扶持力度,既要督促小作坊做到严格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又要坚持帮扶指导,促使小作坊达到集约合作经营,改善生产条件,尽早提档升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生产条件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市政府授权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生产条件审查表》对食品小作坊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生产条件符合证书》,准许其生产。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生产条件审查表》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生产条件审查表》规定的小作坊,产品在出厂前必须提供每个批次的合格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的,不得出厂销售。无自检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和二连市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所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生产条件符合证书》每年度审查一次。

  第十八条 凡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生产条件符合证书》,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生产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颁发《营业执照》。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具备食品生产加工基本生产条件的小作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未按整改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 在生产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

  第二十条 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依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审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生产条件和委托检验的费用,按照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二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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