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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权委托下放事项监管的意见(浙质评发〔2014〕11号)

   2014-02-14 905
核心提示: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行政审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的通知》(浙质法发〔2013〕251号),现提出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委托下放事项监管工作意见如下:
 
  一、转变监管方式,强化服务意识
 
  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严格依照浙质法发〔2013〕251号文件要求,积极转变监管方式,努力树立“服务企业、服务发展、服务基层”的理念,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操守,严格依照各项规定认真履职,严格行为规范,不折不扣地落实行政许可各项纪律要求。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切实通过在工作指导中提升服务水平,在服务中增强指导能力,强化服务意识,用实际行动树立质监系统资质认定工作公正、公平、便捷、高效的良好形象。
 
  二、完善监管举措,提高工作效能
 
  1、进一步提高资质认定“窗口”服务质量。各单位要把资质认定“窗口”作为本单位服务社会的重要“窗口”,加强受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落实 “受理、审查、审批” 三分立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实行AB工作岗位制,落实空岗及时补位和轮岗要求。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为申请人答疑解惑,为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对属于难以把握的政策性问题,要做好记录,及时向市局请示,并做好和申请人的沟通工作。
 
  2、进一步规范资质认定工作程序。受理材料以网上提交申报为主,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以省局和各单位网站上统一公布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规则为准,其他书面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各单位要注重网上申请材料的准确性、规范性,各种资质证明上传文件以原件为主。建立首问首办负责制、实行一次告知制、并联审批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简化审批流程,规范许可程序。
 
  3、进一步提升资质认定工作效率。各单位要进一步梳理、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工作调度和管理,减少中间层级和交叉环节,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机制,进一步压缩办结时限,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加速审批进程,提高效率,保证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许可程序。
 
  4、进一步严格资质认定受理把关。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局委托的内容开展工作,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局制定的《浙江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指导书》的许可条件、程序、时效等进行受理、审核、审批,严禁降低许可受理标准、放宽受理要求,严格把好受理关。
 
  5、进一步完善资质认定动态管理。对委托下放的审批事项,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探索行之有效的动态管理方式,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和管理真空地带,强化对委托下放审批权的全程监控。完善内控机制及部门分权制度,加强监督制衡,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对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现场评审组成员的选派工作,对评审员的资格、专业及是否覆盖项目进行严格筛选,尤其是对评审组长的人选要严格把关。要规范评审组的评审行为,严格按照《评审准则》和《作业指导书》开展工作。省局要加大指导和抽查力度,严肃查处评审员的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进、用、评、出”标准化管理。资质认定专项经费和省级机构现场评审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不得让机构承担,统一由省局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负责落实。
 
  7、进一步公开资质认定信息透明。各单位要通过省及各单位网站,设置资质认定信息公开专栏,方便申请人及全社会的查询,进一步增强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公开性,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8、进一步强化资质认定风险防控。把加强资质认定审批权委托下放后续监管纳入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范畴,及时查找和防范下放审批权运行中的廉政风险。加快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审批网络,推进电子监察系统与网上资质认定审批平台的有机融合,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告知等环节实行网上审批,并建立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和数据自动统计系统,推动资质认定审批公开公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廉政。
 
  三、加强监管领导,坚持依法履职
 
  1、省局根据委托下放的资质认定审批下放事项,即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重大问题,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作出行政许可的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及时进行纠错,以消除不良影响。在委托下放事项实施过程中,对违反《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省局将依法责令单位整改,整改期间,委托下放事项将在省局监督指导下开展审批。同时,要加快构建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管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评价体系,奖优罚劣,不断提高依法监管的水平。
 
  2、各市局要针对被委托的事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完善相关制度及配套措施。要积极推进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做到工作标准统一、工作程序统一,确保依法依规做好审批工作,坚决杜绝因审批权下放而降低工作标准的现象发生。
 
  3、严肃纪律,依法履职。严禁一切借行政许可名义搭车乱收费,严禁以任何借口增加机构负担,严禁要求或变相要求机构接受有偿服务,严禁以行政许可名义签订服务协议,严禁向机构吃拿卡要,严禁中介机构参与和干扰行政许可工作,严禁推诿扯皮,严禁擅自增加或随意减少受理条件,严禁以任何名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和安全生产政策。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省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以不断增强相关工作人员在资质认定工作中依法履职的自觉性。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月21日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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