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省农委关于印发《贵州省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黔农发 〔2014〕24号)

   2014-06-30 447
核心提示: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各相关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各相关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4〕1号)等精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的各项措施,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检打联动,依法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贵州省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贵州省2014年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3月4日

  附件:
 
  2014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4〕1号)等精神,组织开展好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抽查范围
 
  监督抽查重点是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区)、“三园两场”、“三品一标”产地、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等地,抽查环节主要是生产、收贮运环节,监督抽查对象以规模生产单位为主,监督抽查产品重点是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
 
  二、监督抽查时间、品种和数量
 
  根据当地农产品上市时间适时抽查。抽查时间、抽样品种、数量、检测机构见附表1、2,各市(州)农业部门根据监督抽查时间、品种、数量分解到辖区县(市、区),并将任务安排情况表于2014年3月28日前报送省农委和相应检测机构,县级农业部门抽样、送样时间要主动与检测机构联系商定。
 
  (一)种植业产品抽查蔬菜、茶叶、食用菌、水果,以当地主要生产的种类为主,蔬菜主要抽查结球甘蓝、大白菜、花椰菜、菜薹、普通白菜、芹菜、菠菜、豇豆、番茄、茄子、黄瓜、辣椒等;茶叶主要抽查绿茶、红茶;食用菌主要抽查香菇、平菇、金针菇、双孢菇、黑木耳(鲜品)等;水果主要抽查草莓、葡萄、桃、李子、苹果、火龙果、橙、柑橘等。
 
  (二)畜禽产品抽查猪肉(猪肝)、羊肉、鸭肉、鸡蛋和生鲜乳。
 
  (三)水产品抽查本地生产的草鱼、鲤鱼、鲢鱼、鳙鱼等。
 
  蔬菜、水果每个样品不少于3公斤,食用菌每个样品不少于1公斤,茶叶每个样品不少于1公斤,猪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500克,猪肝取整叶,羊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500克,鸡蛋每个样品不少于30枚(从鸡场产蛋架抽样),生鲜乳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ml,水产品(净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公斤,每个样品需平均分为3份,一份留被抽样单位,另两份送检测机构。
 
  三、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一)种植业产品
 
  1、抽样方法
 
  蔬菜、水果和食用菌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GB/T8302-2002执行,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信息不完整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蔬菜、水果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3;食用菌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4;茶叶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5。蔬菜、水果限量值见附表11,其中没有限量规定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禽产品
 
  1、抽样方法
 
  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信息不完整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6。
 
  畜产品的筛选方法可采用试剂盒进行快筛,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三)水产品
 
  1、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3016-2004)规定执行,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信息不完整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水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7。
 
  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四、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一)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检测机构收到合格样品后,应当及时完成检测工作,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在检测结果确定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报告发送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贵州省农资农产品质量检打联动办法》(黔农发〔2013〕24号)规定,及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检结果5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检,由原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留样进行复检。检测机构检测每批产品应出具检验报告。
 
  (二)监督抽查结果报送。各种植业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在每次抽检工作完成后,应在5月、8月、11月将产品抽检情况、抽检结果分析等材料报送省农委,畜禽产品检测机构应在6月、10月报送省农委(附表8、9、10),检出不合格农产品的,应及时报告省农委。
 
  五、监督抽查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采取针对性预防控制措施,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措施。各级农业部门和任务承担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监督抽查方案,各检测机构要严格遵守检测行为规范,科学、公正做好检测工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一)任务分工。省农委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组织工作,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本地抽样工作,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工作。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组织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检测、培训等,贵州省畜产品监测中心负责畜禽产品检测、培训等。
 
  (二)监督抽查、送样。抽样工作由县级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组织实施,抽样时间应与承担检测机构联系商定,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或有关文件,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单应当加盖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公章,抽样后应按规定时间送样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省、市(州)检测机构可视情况协助辖区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实地抽样、送样。
 
  (三)检打联动。监督抽查过程中,凡经确认为不合格产品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生产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并督促整改。
 
  六、其他
 
  各地农业部门在监督抽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与省农委和检测机构联系。
 
  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蔡兴洪,电话/传真:0851-5285157,电子邮箱:gzncpjg@163.com,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62号。
 
  贵州省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薛致勇、王晓鹭,电话/传真:0851-6794921,电子邮箱:gzncpzj@163.com,地址:贵阳市鹿冲关路34号。
 
  贵州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联系人:周艺林 郭萍,电话/传真:0851-5967420,地址:贵阳市贵惠路62号。
 
  贵阳市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周康、欧翔,电话:0851-4857565,地址:贵阳市金阳新区云潭南路609号。
 
  遵义市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朱红,电话:0852-3151831,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72号。
 
  安顺市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张晓华、黄河,电话:0853-3227573,地址:安顺市西秀区安平街98-2号。
 
  黔南州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高恒邦、杨世凯,电话:0854-8282229,地址:都匀市文峰小区4栋。
 
  毕节市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吴希、王紫贤,电话:0857-8252500,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水井坡16号。
 
  黔西南州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张文莉、杨红,电话:0859-3122935,地址:兴义市金城路。
 
  附表:⒈2014年贵州省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量、时间和承担检测单位
 
  ⒉2014年贵州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量、时间和承担检测单位
 
  ⒊蔬菜、水果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⒋食用菌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⒌茶叶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⒍畜禽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⒎水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⒏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情况表
 
  ⒐2014年蔬菜水果食用菌监督抽查测结果汇总表
 
  ⒑2014年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监督抽查测结果汇总表
 
  ⒒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监测限量值



 
地区: 贵州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