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为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承检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检验机构在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局。
四、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附件:新增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5日
附件 新增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
联系方式 | ||||
单位名称 | 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 |||
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1103号 | |||
联系人 | 乐丽华 | |||
电话 | 020-36319861,13925156860 | |||
传真 | 020-36319497 | |||
邮编 | 510405 | |||
| 971654019@qq.com | |||
承检范围 | ||||
序号 | 产品类别 | 申请单元 | ||
1 | 酒类 | 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