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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148号)

   2013-07-05 593
核心提示: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19日

  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3年6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省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总体要求:“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深入彻底查找本地区、本部门(系统、行业)和本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和整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堵塞安全生产监管漏洞,努力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各项指标控制在国务院安委会下达指标以内,全力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目标:全面摸清薄弱环节,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按照“零容忍”要求,坚决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夯实安全基础,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大检查工作。

  组   长:骆玉林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第一副组长:刘志强  副省长

  副 组 长:毛占彪  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莫重明  省政府副秘书长

  范士伟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陆元庆  省公安厅副厅长

  陈志忠  省经委副主任

  付大智  省交通厅副厅长

  师 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成   员:省安委会各成员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部署、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工作。

  各州(地、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监管的单位做到全覆盖,重点突出对县、乡两级政府及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督查,要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全过程进行全面督查和检查。县、乡两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各类单位做到全覆盖。

  省级相关部门要针对行业领域特点,明确责任分工,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整改落实情况还要组织回头看,再督查、再整改、再落实。

  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跟踪大检查进展情况,并在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全过程督导、督查。

  省政府组成4个综合督查组,省级各相关部门组成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与职业卫生、冶金有色等行业、水利、电力、农机、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旅游、民爆器材、气象防灾、重点工程等16个专项检查组,省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其监管职责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同时要求省级各相关部门由一名厅(局)级领导亲自带队组织全过程的行业和专项检查。

  督查组职责:制定督查计划,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对全省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准确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反映督查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

  省政府综合督查组和各专项检查组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督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坚决防止图形式、走过场,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对不按国家和省上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督查检查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督查事宜和要求由省安委会另行制定工作方案并下发实施。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检查时间:从即日起至9月底,分三个阶段实施:

  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至8月底),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组织自查自纠。

  地方、行业和专业检查阶段(7月中旬到8月中旬),由州(地、市)人民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组织检查。

  综合督查阶段(8月中旬到9月底),由省安委会组织省级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督查。

  检查方式:在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区、部门和单位采取自查与督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地方检查与行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及所有重大赛事会展活动场所。

  检查重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水上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农机、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民爆器材、旅游景区(点)等行业领域;突出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突出人员密集的学校、医院、宾馆、商场、车站、网吧等公共场所,突出劳动密集型及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重点企业,突出今年以来事故多发的地区和行业以及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整治的重点问题。

  五、检查内容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规定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开展“打非治违”、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二)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规定情况;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

  (四)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情况。

  1.道路交通: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情况;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情况;查处“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车辆专项整治情况;开展货车违法行为“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专项行动情况;打击通行公路村镇区段违法占道情况。

  2.建筑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情况;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情况。查处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及擅自开工情况。

  3.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煤矿安全七项治本攻坚举措,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情况;超能力组织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整改情况及复产验收情况。

  4.金属非金属矿山: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查处超许可范围生产、非法盗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油库、炼油厂等重点区域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打击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及违法私自销售礼花弹行为的情况。

  6.消防:以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7.食品药品加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设施、设备、安全附件的安全检查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8.民爆器材:民爆器材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安全监控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情况。

  9.特种设备:查处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期不检、无证上岗、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五)开展事故查处情况,重点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完善。

  (六)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做到动员部署到县乡、责任落实到县乡、监督检查到县乡;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抓好州、县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搭建好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平台;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变事后为事先,严格追究、严厉问责企业责任不落实、政府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现象。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实行层层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三)全面排查隐患。企业和有关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细致、全面查找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列出清单,建立台帐,及时有效处置。

  (四)明确整改责任。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零容忍”,坚决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和薄弱环节,实行层层挂牌督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画押。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强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的情况。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强化警示教育,抓住典型案例,在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并予公开曝光。

  各州(地、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和中央驻青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分别于6月25日前、9月2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全面总结上报省政府。



 
地区: 青海
标签: 检查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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