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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安委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农安委[2013]2号)

   2013-09-24 769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单位:
 
  为深入开展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要认真学习领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目标任务,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治理,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二)突出工作重点。重点对畜禽、水产品、果蔬产品等涉氨制冷农业企业液氨使用情况、部属各单位食堂液氨制冷设备等液氨使用情况,进行大检查,严格排查治理,该依法取缔关闭的就依法取缔关闭,该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就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绝不姑息,绝不徇私,确保液氨使用治理取得实效。
 
  (三)注重方式方法。要严格制定本行业液氨专项治理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认真进行自查自改、交叉互检。请相关行业司局、部属各单位将液氨使用情况自查表(见附件)、总结报告分别于11月和12月底前报送农业部安委会办公室。农业部安委会办公室将对重点行业、单位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治理的专门机构,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统筹协调, 做好宣传报道,严格依法办事,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扎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附件:   液氨使用情况自查表
 
  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9月24日


 
标签: 生产安全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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