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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2011〕19号)

   2011-06-06 247
核心提示: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和《意见》。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理念,突出落实企业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进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预防和减少事故,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建材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提升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保障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严格执法检查,强化政府“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违”等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推进机制。
 
  (三)工作目标。至2015年,亿元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20以下,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30以下,地方煤矿煤炭百万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50以下,道路交通万车事故死亡率控制在2.50以下,各项控制指标处于全省先进水平。
 
  二、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四)不断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实行以岗位安全绩效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工资总额的20%,管理层的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30%,高管层的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50%。企业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预警等安全保障制度。企业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超速、超载、超限运输。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实施企业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专、兼职安全员,并切实保障其工作开展。地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少于3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煤矿、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要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加强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我市有关政策文件等规定的职责。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检查要做到全方位、全覆盖,及时排除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和问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敢于依法检举本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车间、班组、工段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实施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要实行群众安全监督员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个班组、区队、工段、车间、站点至少配备一名安全监督员,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一线的现场安全管理。在企业、车间、班组、工段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
 
  (八)严格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治理和监控机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行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采取岗位日查、车间周查、作业区域巡查等方式开展日常化的隐患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内全面的安全检查,切实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企业要建立隐患报告和公告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将上季度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上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动员、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企业要建立风险辩识、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辩识,实行由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估制度,要建立风险辩识、风险评估公告制度,及时在企业显著位置公告企业安全生产隐患。
 
  (九)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厂矿企业要制定领导带班制度实施办法,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企业的党政正副职、总工程师(总工艺师)、副总工程师(副总工艺师)要每周轮流现场带班,每人每月带班时间不少于5天。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矿领导必须严格按规定下井带班,对不认真落实或是以任何形式变通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矿领导无人下井带班或无故提前升井的,职工可以拒绝下井、提前升井,企业不得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职工给予任何处罚或扣减工资奖金。建设工程领域推行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相关负责人在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现场考勤制度。企业带班领导要纳入安全培训范围,保证其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十)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企业要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要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专题安全教育。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员工转岗、轮岗前,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在熟练掌握和应用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高危行业班组长须经三级以上培训机构培训后方可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有关部门不得给予企业及其建设项目资金支持;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十一)加强企业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企业内部培训机构,设立专门培训的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开展对除必须由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以外的人员的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十二)开展安全达标升级活动。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推进各类企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建筑工地、渡口渡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升级和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评价。煤矿、井工开采非煤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须在2011年底前至少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1年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客运企业和一级公路客运站、危险品运输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建筑施工领域要深入开展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活动,2011年底前,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合格率”要达到95%;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0%以上,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65%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55%以上。到2015年底,特级、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10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85%,三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要达到70%。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十三)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各级政府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各级卫生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职业病的防治、保健、检查和救治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保险、劳动合同、职业病人权益的管理和保障;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好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维护,代表和组织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群众监督,开展劳动保护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每年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少于1次。凡不在规定时限申报,或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和监测设备,或发生3人以上职业病的,依法予以重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导刊》(AQ/T9004—2008)要求,积极开展和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文化的倡导者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直接责任者,要通过安全生产月、安全警示教育、技术比武、文艺演出等各种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从根本上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技术管理和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十五)强化企业安全技术队伍建设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要按规定配齐配强安全技术人员,积极鼓励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煤矿、井工开采非煤矿山要建立健全以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生产设备、工艺装置的安全性能负技术管理责任,对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问题负有处理决策权,对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理。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技术负责人要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与主业相关的专科以上学历。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小型企业经理人要逐步达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企业应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安全工程师提供技术支撑。
 
  (十六)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煤矿、井工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要在3年内全部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要在2年内安装数字化在线监控系统;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民用爆炸品生产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防火单位等要安装视频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实行市、县(区)、企业三级联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承压移动罐车、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在2年内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涉及“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要实行自动联锁控制,新建企业要实行计算机集中自动控制。对逾期未安装使用并实现达标的,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车辆运营证等相关证照,实施停产停业、停止营运。
 
  (十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应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内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经费,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对能够采用自动联锁控制的生产工艺和环节要强制实行。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工艺研发等项目,矿山设备检测检验、职业健康检测检查、事故机理分析研究等项目,纳入市年度科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安全设备更新费用,可按税收政策规定申请税前扣除。
 
  四、强化安全监管措施,提高安全监管效率
 
  (十八)强化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行各业负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其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九)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对地区、部门和企业并行的网格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增加对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管理考核优秀的地区、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市政府制定出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办法,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办法的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奖励资金。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目标管理奖惩办法,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十)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负责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管、规划、房屋拆迁、交通运输、农委、水利、商务、工商、质监、教育、旅游等部门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内容,与相关工作同部署、同监管、同落实、同考核,加大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力和水平。
 
  (二十一)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实施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取缔其主管行业(领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高危行业企业每季度全面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他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定应从重处罚的不得从轻处罚。各类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都必须自觉依法接受安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等理由允许上述企业和工程项目逃避安全监管。对于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违规工程项目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供电部门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断电措施予以关闭、停工。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供电部门不予供电。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并会同司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二)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原因分析、评估评价,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挂牌督办,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办单位,并在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市政府对跨地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其余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各自地区、行业(领域)的隐患整改。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
 
  (二十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政府各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领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要将未获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未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依法办理相应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监管范围,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打非治违。省审批的项目,必须经市政府初审后上报。井工开采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分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结构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对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同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责任。
 
  (二十四)加强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安全监管局要建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机制,加强项目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防火、防爆、排水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二十五)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二十六)强化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管理。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施工企业要组织管道业主单位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管网安全。
 
  (二十七)强化属地安全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每半年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八)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工作机制,使打击非法违法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各级、各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现场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二十九)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设立安全监管机构,确保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的落实。各县(区)要成立安全监察队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全监管专门机构,依据监管对象实际状况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和装备。市、县(区)开发区(工业园)要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行政村(居民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信息员。安全监管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并按工作需要配备专用监督检查车辆。
 
  (三十)加大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的经费支持。用好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治理贴息和补助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濉溪县每年应安排不低于200万元、三区每年应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按照每年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相应增加,安全生产专项费主要用于安全监管队伍和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应急救援基地及队伍建设。要加大安全监管装备建设投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大对安监部门执法装备、应急装备、信息化建设和检验检测等科技支撑手段建设的投入,5年内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装备配置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配置标准,并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对人头经费、执法检查经费和必需的装备经费不预留缺口,不得给安监部门下达经费创收指标。
 
  (三十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采取严格措施优化安全监管队伍的素质结构,用3年时间把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全部进行轮训,重点加强新法律法规、新知识新技术和现场检查业务知识的培训。通过3—5年的努力,在各级安全监管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中培养形成一批对安全监管工作敬业懂行的“专家型”业务骨干。制定实施安全监管人员定期专业技能培训计划。切实加强对各级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把年富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热爱安全监管工作的干部充实进领导班子。关心爱护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帮助他们改善工作生活条件,落实政策性岗位津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三十二)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濉溪县工矿商贸和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由濉溪县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其余工矿商贸和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道路交通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有权出具结论性意见。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濉溪县政府事故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十三)强化社会舆论宣传和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市、县(区)都要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群众、舆论举报和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应迅速查实、整改。各级财政要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新闻媒体要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三十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政府安委会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作用,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制定全市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度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研究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好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的检查和督查力度,及时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基层基础建设体系、安全投入保障体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下大功夫,有力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发展。
 
  五、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三十五)加快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要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依托,全面整合消防、矿山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更加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集应急救援指挥、演练、信息分析处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为一体的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能,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建设,县(区)应设置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完善机构编制。加强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形成市、县(区)两级联动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2011年上半年前全部完成市、县联网,2011年年底前建立起市、县(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监控”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主体责任,存在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安全监控系统,并与市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平台联网。
 
  (三十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以市消防部门为依托,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提升全市整体应急救援能力;以临涣焦化、长源(淮北)焦化企业、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为依托,分别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队和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队,提升专业应急救援能力;并依托煤气、自来水、电力、特种设备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逐步构建覆盖全市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三十七)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及时主动了解气象、地质灾害等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遇到险情时,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要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对应急处置得力、及时避险的有功人员,企业应予以奖励;对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在企业内部发布风险分析报告或预警信息,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将风险分析报告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八)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加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管理,并与地方政府的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适时修订完善预案。企业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演练,中小学校每学期要组织1次应急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各县(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至2次综合性应急演练、3至5次专业性应急演练。
 
  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标准,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三十九)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专项安全技术作业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危险性作业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用技术标准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四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在立项和竣工投产前应分别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未通过安全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对已经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和使用,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违规建设,或拒不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取缔。对降低准入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实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规模、条件限批,提高准入门槛。禁止将高瓦斯和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倾向的煤矿核准给无瓦斯治理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单位或个人建设。
 
  (四十一)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和安全标准化等级认定。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和定期安全条件论证,应邀请安全技术专家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参加。鼓励专业技术力量较强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申办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等社会化安全服务机构。外地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工作,要向市安全监管局备案,自觉接受监督指导。专业服务机构对所作出的评价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和取消其相关资质,按规定上限实施经济处罚。
 
  七、健全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十二)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或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企业,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对企业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四十三)鼓励和引导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安全监管等部门制定落实鼓励企业研发、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以及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政策措施,并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纳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
 
  (四十四)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政策。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鼓励其他行业企业参照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财政和安监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十五)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逐步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渡,3年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规定享受保险类产品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六)建立保险产品提取事故预防费用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每年应从收缴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保费用于事故预防,专项专户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先进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广、安全生产奖励支出。
 
  (四十七)严格执行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同时,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十八)加强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利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伤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垫付。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四十九)加快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建立以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为基地的安全培训教育体系,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类安全技术培训。实施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重点行业(领域)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五十)建立健全安全专家组。加强对我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努力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制定我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组织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安全技术队伍,其成员从高等院校、安全评价机构、检验检测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由具有矿山、化工、电力、机电、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十一)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突出贡献奖励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对本辖区内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政府安全监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注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五十二)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确保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安全规划的实施。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安全监管局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把“十二五”安全生产项目纳入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范畴。企业要制定和落实企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目标、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保证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五十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入集中园区。采取严格监管措施,禁止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断完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仓储条件,限制新增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数量。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园区),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未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禁批,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0﹞37号)。
 
  (五十四)彻底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技术和产能。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凡是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淘汰目录的一律停止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淘汰。对存在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应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关闭。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城乡建设、国资、规划、国土资源、安监、工商、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
 
  (五十五)加快高危行业产业重组步伐。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重组,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五十六)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内事故起数超控制指标,或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或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被考评地区和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先资格。凡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内一律不晋级、不提拔。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十七)严格执行安全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建立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年度逐级述职制度。发挥好安全生产考核激励约束作用,将考核结果与职位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
 
  (五十八)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无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上限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终身不得担任有关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的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凡违反规定任用其担任矿长(厂长、经理)的,对任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
 
  (五十九)落实“打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各级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县(区)、乡两级政府“打非”工作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对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取缔,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十)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监察部门应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追究有关地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通知》、《意见》和市政府贯彻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制订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和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地区: 安徽
标签: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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