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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资金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农字[2013]5号)

   2013-02-27 579
核心提示:  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江西省农业厅项目资金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

  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江西省农业厅项目资金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5日


  江西省农业厅项目资金申报审批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厅项目资金申报、审批、支出管理程序,提升工作效率,强化廉能管理,促进项目资金公开、安全、有序运行,根据相关农业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归口统一、分工负责”,根据工作职能,厅计财处归口组织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厅业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

  项目申报

  第三条  申报项目主要包括我厅单独向农业部申报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农业财政专项,以及我厅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向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申报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专项、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第四条  国家项目申报储备信息或申报指南下达后,厅计财处会同厅业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和投资规模研究提出我省项目申报要求,并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组织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实行逐级申报。由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厅发布的项目申报要求向各设区市农业部门申报项目,各设区市农业部门进行项目遴选,并以“计”字号文件报送厅计财处和相关业务部门。涉及厅属单位的项目直接报厅。

  第六条  厅业务部门会同厅计财处,结合行业要求对报来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分别向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经综合平衡后,报厅主要领导审定或厅会议研究确定,审定通过的项目列入厅项目库进行储备,或以厅“计”字号文件报出。

  与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申报的项目,在报厅领导审定前,厅计财处和厅业务部门要先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进行沟通协调,形成一致意见。

  厅计财处要加强项目申报综合平衡和审核,原则上同一个单位不连续申报同一类项目,同一建设地点不连续申报同一类项目,有未完工验收项目的单位不申报同一类项目,项目实施中存在重大违规问题的单位下一年度不再申报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公开透明。申报信息原则上应在厅农业信息网上公开发布。对于重大项目的申报,厅计财处和厅业务部门要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拟列入厅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要进行入库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我厅向省发改委、省农业开发办申报的地方统筹基建项目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厅计财处根据年度项目安排要求,结合厅属单位申请,提出项目申报计划,经厅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出。

  资金安排

  第九条  安排资金是指我厅或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分配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切块下达我省的财政转移支付专项、省级财政农业专项。

  第十条  厅计财处、厅业务部门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报方案,分别向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并发布资金申报信息。

  第十一条  厅计财处、厅业务部门商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具体选项、评估等工作,提出资金安排初步计划,分别向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经综合平衡后,报厅主要领导审定或厅会议研究确定。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厅计财处集中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开始对下年度全厅预算编制开展工作调研,了解人员及编制等变动情况,征求厅各部门和各预算单位预算安排的需求和建议,形成农业财政专项安排建议,经厅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厅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厅计财处做好预算编制调研工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下达我厅下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后,厅计财处根据下年度厅中心工作及厅各部门、单位预算需求,提出厅预算安排建议,经厅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并报省财政厅提交省人大审批。厅各部门、单位要配合做好预算编制工作,报送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出国(境)资金安排计划。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拨付资金是指厅各部门下达省级预算内专项、农业部未明确具体使用单位的预算内专项,以及厅预算内统筹经费。

  第十五条  厅各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要求,确需将省、部预算内专项下拨到业务工作实施单位的,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意见,报厅计财处审核并经厅业务分管领导及厅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厅计财处办文提请厅业务分管领导签发。除有特殊管理需要的项目外,资金分配文件必须在第三季度前下达。

  厅各部门要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分配文件,加快资金拨付,部门负责人签署资金拨付意见后,交计财处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厅预算内统筹经费的使用实行“单位申请,定期安排”,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厅计财处进行初步审核并报厅主要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每季度集中提交研究,10万元及以下的,报厅财务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厅会议研究确定。

  费用报支

  第十七条  厅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经费预算、资金计划和报支程序进行费用报支。公用支出5000元及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核支;5000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计财处负责人核准,厅业务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核支。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报支必须提供合法票据,做到手续齐全,应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购买物品的支出,还必须有验收人签字;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召开会议必须事先编制经费预算,报厅计财处及厅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办会。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不能签报自己开支的票据,大额度资金使用要开会集体讨论并有会议记录。

  财务部门对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审批手续不完善的开支有权要求补充,对年度经费控制指标用完的单位有权停止办理用款。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农业厅各相关部门每年应当组织项目资金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提出违规问题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厅计财处归口管理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工作制度,编制年度检查方案,统一部署专项检查。厅监察室负责项目资金廉政监督检查,厅各业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资金日常监督检查,并将本行业项目资金检查情况报送厅计财处。

  市、县(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监督项目单位开展自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资金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农业厅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资金、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资金使用合法有效、工程质量优良的项目单位和地方,省农业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在项目申报及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

  第二十二条  厅属各单位应规范财务基础工作。银行账户要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必须经省财政审批,未经审批的银行账户一律撤销;企业单位账户应报厅计财处备案。严格落实财务印鉴分开管理的要求,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票据凭证要严格执行领取、使用、销毁制度,严禁在空白票据上加盖财务印鉴。现金必须明确库存额度,超过额度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要及时与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必须加盖银行公章。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检查内控机制。对厅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实行定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银行短信提示制度,并进行风险管控。对实有资金银行账户余额超过50万元的,要每季度向厅计财处报审银行对账单和日记账。

  各单位要定期对财务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估,扎实推进风险岗位廉能管理。

  对外投资、担保、债权债务资产核销、车辆购置、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标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事前向厅对口部门、计财处和厅分管领导汇报,特别重大事项向厅主要领导汇报,并按程序审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公司按章程开展担保业务。

  各部门、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的具体操作过程。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加强厅属单位财务队伍建设。要选用政治可靠、清廉务实、业务熟悉的同志从事财务工作,财务科长任免应事前征求厅人事及计财部门意见。财务科长、主办会计等财务关键岗位人员应是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并实行定期轮岗或专项检查。

  要认真执行财务岗位分离、回避等规定,会计、出纳不能一人兼任,单位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科长,财务科长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主办会计、出纳。

  要加强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法制法纪教育,凡发现财务人员有赌博行为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对参与经商、炒股、持有因私出国护照的财务人员要加强管理,不得从事财务科长、主办会计等财务关键岗位工作。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厅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地区: 江西
标签: 资金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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