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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函〔2013〕53号)

   2013-09-24 654
核心提示:省级有关单位:  《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
省级有关单位:
 
  《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6日
 
  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责任分解
 
  一、工作分工
 
  (一)制定和实施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网点布局,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市场网络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供销社。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动鲜活农产品经销商实现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冷链运输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升产业集中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供销社)
 
  (三)引导和规范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建设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
 
  (四)加强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等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供销社)
 
  (五)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推广应用现代流通科技,扩大网上交易规模。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入拍卖等现代交易模式。支持农产品直供直销、统一配送和连锁经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供销社)
 
  (六)加强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鼓励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学校、酒店等与农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扩大对接规模。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供直销进社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供销社)
 
  (七)建立和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及时发布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引导生产和消费。(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物价局)
 
  (八)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完善农产品跨区调运、调剂机制。加强滞销农产品促销机制及渠道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
 
  (九)加快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帐制度,完善以肉、菜为重点的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建立鲜活农产品经常性检测制度,实现抽检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十)加快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在农产品主产区、集散地和主销区,升级改造一批带动能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支持与农超对接相配套的加工配送、冷藏冷链等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
 
  (十二)落实国家免征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三)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合理把握信贷投放节奏,为农产品经销商等集中提供初级农产品收购资金,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十四)切实发挥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作用,着力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供销社)
 
  (十五)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鲜活农产品保险产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投保,有条件地区可对保费给予适当财政补助。(责任单位:浙江保监局、省财政厅)
 
  (十六)优先保障符合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的土地供应。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十七)落实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用电同价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超对接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十八)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进场费、摊位费等收费的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对市场化运作的农产品市场,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和合理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切实降低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十九)做好外资并购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安全审查工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二十)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确保所有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全部免缴通行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二十一)积极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提供畅通、便捷、有序的通行和停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专用运输车型。(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制订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认真抓好落实。
 
  (二)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对分工工作负总责,加强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总结交流,跟踪落实。省商务厅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加强总结交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工作推进。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供销社、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保监局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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