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本市认真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三绿工程”(指: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大力推进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体系建设,逐步建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启动食品放心工程和药品质量保障工程,开展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本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非法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禁止,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扰乱首都市场经济秩序。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维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农产品、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开展质量认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法规、标准和认证体系,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确保人民群众食品药品的消费安全。近期,要着力抓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并以此推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
食品专项整治要以列入本市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食品以及水果等食品为重点,加强对食品生产源头污染治理,严格市场准入,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特别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场所的监管,强化对学校、建筑工地等单位集体食堂和餐饮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药品专项整治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通过整治,使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得到改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的安全感普遍增强。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狠抓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加强源头管理。继续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加快食用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推行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监测体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禁止使用已公布的禁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控制使用限用农业投入品。开展对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以及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整治,解决蔬菜有机磷农药残留超标、猪肉“瘦肉精”污染以及水产品氯霉素和甲醛污染问题。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在列入本市重点监督管理名录食品的生产企业中实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强化生产场地、产品和从业人员的卫生许可管理,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药品研制环节推行医药研究机构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和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认证,药品生产环节全面实施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强制认证,加快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实行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推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在医疗机构推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GUP)。严格药品审批,从源头确保上市药品质量。
(二)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归集发布食品安全标准,严禁无标准生产的食品上市。在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餐饮业进一步推行食品备案制度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推行豆制品市场准入制度和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散装食品包装入市。推动学校、建筑工地和其他单位的食堂以及餐饮企业落实“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强制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严格执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设置标准,严厉查处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查已注册医疗器械产品,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的行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实施动态监测,建立药品市场定期巡查制度。
(三)推广现代流通方式,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积极推进食品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鼓励食品药品连锁门店进社区、进农村。加快完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培育大型农产品经销公司和物流配送中心,重点发展一批连锁经营的社区生鲜超市。提高药品经营集约化程度,推进覆盖城市、辐射农村的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四)完善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深入贯彻执行《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快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彻查大案要案,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重点查处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点,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学校、建筑工地等单位集体食堂和餐饮业执行食品安全卫生法规、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凡不具备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准开业、生产,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业整顿;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努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
(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危害。继续发挥食品放心工程专家组对食品危害的评估作用,完善卫生部门对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市场监控和快速反应系统的作用。建立完善对突发性食品危害及严重安全隐患、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报告网络,健全信息分析、筛选、评估制度,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食品安全预警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和安全评价体系,坚持药品质量公告制度,建立药品质量综合信心指数。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开展行业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充分发挥本市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和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的作用,建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信誉评估体系。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重点监控,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及其产品,起到警示、惩戒作用。
(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和质量监督、商业、食品药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食品药品行业自律,广泛开展健康食品进社区等活动。发挥12315和12365投诉举报电话、药品群众举报信箱和药品监督网上投诉系统的作用,建立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系统,动员和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重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大力宣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质量卫生安全监管中的好典型,对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曝光。
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市计委、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工商局、市药品监督局、市商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研究制定规划,在建设农产品和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开展食品药品监测、开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农药和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屠宰行业升级改造、设立公路兽医卫生监督检查站、推行食品统一配送车、实施不合格食品无害化处理以及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建设等方面适当增加投入。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地方负责,落实责任。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要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区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协调联动的方针。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将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人员,并尽快制定工作方案,于2003年8月10日前将方案报市工商局。
(二)分工协作,综合治理。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由市工商局和市药品监督局牵头,市计委、市商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取缔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制度,严肃查处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强化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流通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推进流通制改革;农业部门要组织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体系建设,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强化对学校、建筑工地等单位集体食堂和餐饮业的食品卫生监督,实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和突发性食品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推行食品认证,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无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各部门对列入本市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食品要继续落实统一计划、部门抽检、专家评估、统一发布的联合抽检制度。
(三)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市政府责成市工商局、市药品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在2003年内组织两次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整治工作抓紧部署,组织力量加强督查,并将食品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报市工商局,药品专项整治情况报市药品监督局,由市工商局会同市药品监督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三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