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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油葵籽收购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01号)

   2010-11-03 873
核心提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塔城地区、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

  2010年油葵籽收购在即。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自治区食用植物油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我区2010年油葵籽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

  (一)严格执行政策。2010年,自治区在部分油葵籽产区实施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油葵籽收购最低保护价统一执行每公斤3.2元,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执行截止期到2010年12月底。收购政策执行区域为:伊犁州直、博州、昌吉州、巴州、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当市场油葵籽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时,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葵籽,并严格审核交售农民的种植面积及有效身份证件,严禁从加工企业和经销商手中收购,严禁将企业低价收购油葵籽转入最低保护价范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油葵籽不分等级、不分正复播,只要色泽、气味正常,杂质含量不高于1.5%,水分不高于11%,都要按自治区确定的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不得出现限收、拒收、停收现象。同时,要加强仓储管理,确保收购油葵籽储存质量安全、品质良好。

  (二)及时实施料转成品油销售。由自治区粮食局提出最低保护价收购油葵籽委托加工企业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自治区公布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油料委托加工企业,及时将所收购最低保护价油葵籽委托加工成符合国家四级油标准的成品油,加工副产品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据市场情况自行销售,销售收入专项用于料转油相关费用开支。加工成品油由自治区油脂销售办公室统一销售。

  (三)转自治区临时储备油。对未能及时销售的库存成品油,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厅、农发行依据相关经济技术指标,以地州市为单位统一核定成品油价位,从2011年4月1日起,一次性转为自治区临时储备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确保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要严格各项费用开支;指定油脂加工企业要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积极开展节能降耗,提高出油率,力争将加工成品油价位降到最低。各地要严格仓储管理,严格经营监管,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成品油储存安全、数量真实、品质良好。

  (四)足额提供贷款,合理补贴费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保护价收购油葵籽所需收购资金,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足额提供贷款。自治区财政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保护价收购的油葵籽给予全额贴息,并按每公斤0.06元的收购、保管费用以及2%的损失损耗率包干给予补贴。从2011年4月1日起,自治区财政对新增自治区临时储备油给予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公斤0.02元,并给予银行贷款利息全额补贴。

  二、严格市场监管,规范收购秩序

  当市场油葵籽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最低保护价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停止收购,由市场自行购销。

  各有关地、州、市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油料收购市场的监管,明确油葵籽入市收购主体,规范收购秩序。根据自愿原则,各油脂加工、经销企业要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油葵籽入市收购资质,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审核确定,并报自治区粮食局备案。各油葵籽收购企业必须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油葵籽收购进度五日报等相关报表。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检查

  各有关地、州、市要切实加强对油葵籽收购工作的领导,对辖区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保护价收购油葵籽数量及加工、销售和成品油库存的真实性负责。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严禁压低价格克扣农民利益,防止将企业市场化收购油葵籽变相转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最低保护价收购范围。

  四、加快自治区临时储备油的销售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治区临时储备油的销售工作,用好用足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对口援疆工作会议赋予新疆的各项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开辟内地市场,大力培育疆内市场,多渠道促进自治区临时储备油的销售,切实减轻自治区财政压力。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发改委、粮食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的工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自治区临时储备油销售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自治区粮食局要尽快商财政厅,提出加快我区成品油库存销售的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地区: 新疆
标签: 食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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