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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商务局等制定的镇赉县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6号)

   2011-04-25 560
核心提示:  各乡(镇)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商务局、公安局、牧业管理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

  各乡(镇)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商务局、公安局、牧业管理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镇赉县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整治活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镇赉县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整治活动方案

  (商务局、公安局、牧业管理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

  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病害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违法行为,净化肉品市场,按照白城市商务局、公安局、牧业管理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整治方案》要求,特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出售、运输、储存、销售和加工病害猪肉的各个环节,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违法现象的发生,维护肉品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范围

  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厉打击出售病死猪、病害猪肉违法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使进入市场、超市、饭店的肉品均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严肃查处出售、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肉品检验证、章和许可证的行为;严格监督生猪屠宰厂的入场验收、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重点是城乡结合部私宰户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要加大查处的密度和力度,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

  三、部门分工和牵头部门

  打击私屠滥宰,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入场验收、屠宰操作、肉品运输、无害化处理、各项制度的建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项工作由商务局牵头,其他部门配合(4月1日-4月3日);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的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牧业管理局牵头,其他部门配合(4月3日-4月5日);监督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品加工企业的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加工环节,此项工作由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其他部门配合(4月6日-4月8日);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其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经过检疫检验合格,并且具有检疫章证和检验章证,此项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其他部门配合(4月9日-4月11日);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项工作由公安局负责(具体时间随其他牵头部门)。

  四、活动时间

  (一)2月20日-3月31日,各责任部门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组织执法力量,全面开展自查行动。

  (二)3月31日-4月30日,各责任部门联合对整治活动进行检查。

  (三)4月30日-5月,各责任部门分别对各自的整治情况进行总结,迎接市联合督查组的检查。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主管领导要带头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责任,确定具体负责人,认真做好与各部门的协调工作,责任部门各抽调2名工作人员进入联合检查组,加强整治工作的执法合力。联合检查时,人员的组织、车辆的安排由牵头部门具体负责。

  (二)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各部门要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及各部门的相关条例扎实开展工作,对违法分子要给予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切实保证肉品安全。

  (三)加大宣传和社会监督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专项整治活动的意义,同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报道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震慑不法分子,在社会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

  六、成立组织

  为加强领导,确保此项活动顺利进行,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李  军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李景林  县商务局局长

  巩元德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国安  县牧业管理局局长

  付庆林  县卫生局局长

  王凯丰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孟兆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李万清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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