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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实施细则(粤农〔2009〕181号)

   2013-02-20 717
核心提示:(广东省农业厅2009年5月31日以粤农〔2009〕181号发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加强我省农产品质检机构的管理,进一
(广东省农业厅2009年5月31日以粤农〔2009〕181号发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加强我省农产品质检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及其他有关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本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获得农业部考核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如承担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应报送相关材料到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基本条件
 
  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单位授权证明,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经计量认证合格,能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
 
  1.3 具有满足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所需要的管理体系、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
 
  1.4 有相关的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
 
  2.管理体系
 
  2.1 检测机构应建立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
 
  2.2 检测机构应具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2.1 “质量手册”。应对管理体系全部要素进行描述,内容包括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人员,仪器设备与环境,样品的抽取、传递、保存及处置,检测工作等六个方面。同时还应有:
 
  (1)承建单位概况;
 
  (2)法律地位、性质与任务;
 
  (3)质量方针和目标;
 
  (4)其主管单位公正性声明;
 
  (5)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6)组织结构框图;
 
  (7)实验室分布平面图;
 
  (8)机构人员构成一览表(注明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所在室、职务或担任的岗位、职称)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简历表;
 
  (9)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注明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仪器编号、精密度或其它性能指标、生产厂家、购入日期、单价、所测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
 
  (10)检测产品(项目)目录及其标准代号与名称;
 
  (11)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表,自检自校准的量值溯源或传递框图;
 
  (12)检测工作流程图;
 
  (13)质量保证措施框图;
 
  (14)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目录及附录;
 
  (15)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及附录。
 
  2.2.2 “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应包括:
 
  (1)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
 
  (2)内部审核程序;
 
  (3)管理评审程序;
 
  (4)外部支持服务与供应品采购程序;
 
  (5)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6)检测方法及方法的确认程序;
 
  (7)检测工作控制程序;
 
  (8)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的使用与管理程序;
 
  (9)样品抽取、传递、保存和处置程序;
 
  (10)记录控制程序;
 
  (11)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与管理程序;
 
  (12)检测事故的报告、分析与处理程序;
 
  (13)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程序;
 
  (14)申诉与投诉处理程序;
 
  (15)剧毒与危险物品管理程序;
 
  (16)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7)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程序;
 
  (18)实验室安全卫生等内务管理制度;
 
  (19)技术资料信息保密制度;
 
  (20)收费管理制度;
 
  (21)文书管理制度;
 
  (22)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
 
  2.2.3 作业指导书”。应包括:仪器设备校验规程、运行检查规程、仪器操作规程、检测实施细则、各类质量记录格式等。
 
  2.3 检测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部要素的内部审核,以检查其运行是否符合管理体系的要求。审核发现检测结果及检验报告结论用语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机构应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2.4检测机构每年在内审基础上开展至少一次的管理评审。管理评审提出对管理体系进行更改或改进的内容,应得到落实。
 
  3.人员
 
  3.1 测机构应有与申请机构考核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有关人员均应熟悉相关法规和文件以及本单位管理体系文件。
 
  3.2 检测机构应有人员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有关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与技能。
 
  3.3 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的20%。
 
  3.4 各类人员任职条件3.4.1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须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3.4.2 授权签字人须经考核合格,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3.4.3 内审员须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担任;质量监督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了解检测工作,熟悉检测方法和检验工作程序,熟悉检测结果评价和质量综合评定,具备发现检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3.4.4 检测人员和抽采样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高中),应参加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
 
  3.5 人员素质考核。
 
  对检测机构各岗位人员按50%的比例,以随机抽查、现场提问等形式进行考核。
 
  4.仪器设备与环境
 
  4.1 仪器设备应有唯一性标识。在用仪器应检定合格,并满足开展所申请考核项目检测工作的要求。
 
  4.2 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能满足试验再现性和溯源要求,内容包括:开机时间、关机时间、样品编号(或试剂、标准物质)、环境因素、使用人员等。
 
  4.3 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应有专人管理保养。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便于操作者对照使用。
 
  4.4 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含标准样品、标准溶液)有专人管理,并有使用记录;标准溶液配制、标定、校验和定期复验应有记录,并有符合要求的贮存场所。
 
  4.5 检测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方法和所使用仪器设备的规定,对检测结果有明显影响的环境因素应监测、控制和记录。室外检验应有相对固定的场所与设施,能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
 
  4.6 样品的贮存环境应保证其在保存期内不变质。
 
  4.7 化学试剂的保存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有机试剂的贮存场所应有完好的通风设施,毒品和易燃易爆品应有符合要求的保存场地,有专人管理,有领用、批准与登记手续。毒品使用应有监督措施。
 
  4.8 应有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措施。当环境条件危及人身安全或影响检测结果时,应中止检测并做好事故记录。
 
  4.9 应有保证检测对环境不产生污染的措施,并制定处理污染发生的应急预案。
 
  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样品抽取、传递、保存及处置
 
  5.1 样品应有唯一性编号和检测状态标识,样品的抽取、传递、保存及处置应满足或符合工作要求,各环节和人员工作接口清晰、有记录并可追溯。
 
  5.2 应有完善的样品保存制度,确保样品在保存期内不损坏、不丢失、不混淆、不变质、不污染、不渗漏。不能保存的样品,应有委托方不要求复检的确认记录。
 
  5.3 有样品处置审批程序和记录。
 
  6.检测工作
 
  6.1 原始记录
 
  6.1.1 相关检测项目应有独立的原始记录表格。
 
  6.1.2 原始记录应当清晰、可追溯,至少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检测日期、检测地点、检测方法、环境因素、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检测过程与量值计算有关的读数、计算公式和允差要求等信息。
 
  6.2 检测方法
 
  6.2.1 检测机构必须掌握申报考核项目的检测方法和技能,能独立开展检测工作并解决检测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6.2.2 检测机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检测技术规范或文件规定的检测方法开展工作。
 
  6.2.3 如使用6.2.2规定方法以外的检测方法,必须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6.2.4 检测机构应按计划开展检测结果质量控制活动,确保检测质量,同时必须参加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
 
  6.3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准确客观地报告检测结果,应与委托方要求及原始记录相符合,至少包括:检测机构名称与地址、报告唯一性编号、委托机构名称与地址、样品特征状态、样品数量、样品受理与检测日期、检测方法等信息。
 
  6.4 现场试验考核
 
  在检测机构申请考核检测项目范围内选取若干个具代表性产品(项目)进行现场检测能力考核,考核方法包括标样考核、全项检测、回收率试验、留样复测、见证试验、比对试验等。现场试验考核必须由被考核实验室独立完成,不得委托其它实验室代检或与其核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任务、出具检验报告,并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现场试验考核合格是通过机构考核的必要条件。
 
  6.4.1 标样考核在申请项目范围内,安排对可溯源的标准样品(物质)或参考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在规定允许误差范围内判定为合格。
 
  6.4.2 全项检验选取检测机构申请考核的部分具代表性产品,对该产品所涉及的全部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根据产品的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
 
  6.4.3 回收率试验在空白样品中添加已知浓度的标准溶液,进行添加法回收率试验,不同添加浓度的回收率符合检测方法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判为合格。
 
  6.4.4 留样复测对保留样品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安排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相同项目两次检测值应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6.4.5 见证试验
 
  对部分试验过程进行观察和考查。
 
  6.4.6 比对试验
 
  根据检测机构的情况,安排不同人员、不同仪器对同一产品(项目)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在检测方法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附件(1.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2.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报告)此略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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