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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工作的意见(宿卫监督[2008]1号)

   2011-03-02 423
核心提示:各县(区)卫生局、教育局、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湖滨新城社会事业局、全市各相关学校(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


各县(区)卫生局、教育局、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湖滨新城社会事业局、全市各相关学校(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级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按照卫生部《餐饮业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及市政府关于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要求,在总结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

  充分认识当前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严峻形势,积极加强食堂软、硬件的建设及食堂自律管理,消除学校食堂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高风险因素,全面提高我市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水平和效能,预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师生身心健康。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托机构、技工学校(院)以及普通高等学(院)校的集体供餐食堂。

  三、原则

  (一)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

  (二)各地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学校负责人为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意识,层层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对校内食堂、商店(超市)、饮用水、饮用奶等高危食用品环节的督查工作,执行食品管理员每日督查,总务主任核查,校分管领导巡查、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采取综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发生。

  (三)各学校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食堂卫生设施设备水平;学校食堂的新、改、扩建必须要先将设计图纸、施工时间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预防性审查备案。竣工后经卫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能通过达标验收的,不得从事学生集体供餐。

  (四)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食堂必须全面达到相应的A、B、C级。年底市教育局、卫生局将联合评选出10个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的学校食堂做为示范单位并授牌。

  (五)对食品用具、餐具、学生奶、学生饮用水、米、面、油、肉及肉制品、豆制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等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检。

  四、管理机构与制度

  学校要建立食品安全及食品卫生管理员领导小组,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食堂必须建立以下制度并公示:食品采购索证登记制度、库房保管制度、粗加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切配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面点(蒸煮)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烹调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备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洗消保洁制度、食品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堂卫生管理员制度。

  五、卫生要求

  (一)选址与建筑、布局卫生要求

  1、食堂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堆(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环境整洁。

  2、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就餐人数相适应,厨餐比≥1:2。

  3、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洗消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应有一定排水坡度(不小于1.5%)及排水系统。专间及备餐间不得设置明沟。

  4、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天花板用防霉防水防脱材料。地面以上贴有1.5m以上瓷砖,烹调、蒸煮及相关专间必须到顶。

  5、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宜分开设置。

  更衣间→食品库房→粗加工间→切配间(面点间、蒸煮间)→烹调间→备餐间→餐厅→餐具洗消保洁间

  (二)场所卫生要求

  1、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有适当的照明,设置衣柜、鞋柜、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并分设主、副食库。食品按不同性质不同类别分区域存放,有足够的物品存放架,距离墙壁、地面均在20cm以上,并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食品采购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原料索证制度。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要新鲜、无毒无害,定型包装食品不得过期,并按要求索取相应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化验单)以及发票等,并做好采购、验收、出入库等台帐记录。

  3、粗加工场所至少要设立肉类食品洗涤池、蔬菜类食品洗涤池各一个(水池的数量和容量要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并有明显标志;有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粗加工操作台、加工用具及蔬菜存放层架。水产品清洗水池宜单独设立。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要专设。

  4、切配场所应有相应的操作台、加工用具和容器存放台(柜),生熟分区,至少设有洗涤池两个,并有明显标志。

  5、面点(蒸煮)场所至少设有洗涤池一个(水池数量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相应数量的面点操作台、加工用具和食品存放台(架),机械通风换气设施等。

  6、烹调场所必须使用隔墙烧火炉灶或油气炉,安装有排气罩,排烟排气良好;设有与加工能力相适应数量的配料操作台、炊具洗涤池、食用具存放柜和调味品存放保洁柜、食品台(架)等。

  7、备餐场所在入口处应设有预进间(二次更衣),并有相适的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水龙头)、空气消毒设施、衣架(构)等;在备餐场所内设有足够数量的配餐台、空气消毒设施(紫外线灯),能够开合的食品销售窗,并有相应数量的空调、保温台等。

  8、餐厅应设有供师生使用的洗手设施、有餐(饮)具存放柜,餐桌的配备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9、餐具洗消场所至少设有洗涮水池二个(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至少三个)并有明显标志,有相应数量的餐具保洁柜,确保餐具消毒有效,保洁设施充分完善。县城以上学校食堂必须采用热力消毒方法。

  10、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等冷藏设施,生、半、熟食品至少各一个,并有明显标志,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至少设有食品留样专用冷藏柜一个。

  11、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普通高等学校制售凉菜必须专间、专人、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消毒设施。

  (三)卫生防护

  1、非全部使用空调的场所,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必须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或风幕机。与外界相通的木门下端必须装金属防鼠板。下水道出口必须装有金属隔栅。

  2、各场所应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并有明显标识。

  3、加工用水充足,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非管网水有当年的卫生检验报告和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有专人管理。

  4、厕所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并应采用冲水式,设有洗手设施。

  六、工作目标

  (一)规范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台帐记录。完善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设施条件,落实餐具消毒,食品留样制度。保障冷藏设备的正常运转,加强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和法律培训。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达C级以上。

  (二)积极争取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对学校周边地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予以规范,对拒不整改的要坚决取缔。

  (三)依据《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对学校食堂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督促整改,严格审查,不达条件的,不予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四)县城以上各学校必须于2008年9月1日前(农村学校最迟于2009年9月1日前)按意见要求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各县(区)卫生局、教育局请于9月20日前将本地区学校食堂贯彻意见的情况报市卫生局、教育局。11月起市卫生局、教育局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市学校进行督查验收。

  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

   宿迁市卫生局      
                  2008年3月13日
 



 
地区: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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