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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2011-04-18 822
核心提示:为增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的粮食有效供应和市场安全,确保全县社会安定,


为增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的粮食有效供应和市场安全,确保全县社会安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供应原则

  (一) 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二) 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 粮食应急供应按动用县级储备粮、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次序进行。

  (四) 粮食应急供应以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二、应急供应组织

  (一) 成立县政府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常务副县长王君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县长刘英、县粮食局局长米中国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经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县农发行、昌图火车站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供应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计划购销股,办公室主任由米中国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粮食局计划购销股股长张乃光担任。

  (二) 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供应预警状态,提请县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供应行动。

  2.指挥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政府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或外县请求支援和帮助。

  5.对各部门承担的粮油市场应急供应工作进行督查。

  (三)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监测粮食市场供应变化动态,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及时传达县委、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启动后的实施工作。

  4.掌握应急供应工作进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报告粮食购销调存及市场价格情况。

  5.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协同有关部门核实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7.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 各部门职责

  1.粮食部门:负责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销售和库存数量的统计,加强对粮食经营者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市场价格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收集掌握全县及国内外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供求走势,向县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和销售;负责向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粮食供应事态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申报动用市储备粮的建议,负责指导建立完善本区域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应急供应的综合协调。

  3.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粮食供求信息,引导舆论正面、适度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4.经贸、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电力、运力调度,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负责保障粮食运输通畅及必要时控制粮源外流。

  5.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治安秩序,防范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破坏粮食市场秩序和哄抢粮食等违法犯罪行为。

  6.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拨付粮食应急供应所需资金。

  7.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救济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灾群众实施基本口粮供应。

  8.工商部门: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无照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9.物价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督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差率管理、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应急时期粮食质量监测,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商品流入市场。

  11.金融部门:负责落实粮食应急采购调运所需贷款安排。

  三、应急供应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供应需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一) 应急粮源储备

  1.根据省、市粮食局下达的粮食储备指标和宏观调控需要,县政府将安排县级储备粮食13400吨。

  2.粮食商品库存不足或品种矛盾突出时,要建立与县外主要产粮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以保证在粮食市场紧张状况下的粮源供给。

  (二) 应急粮食加工

  根据应急所需,确定若干家具有一定加工能力、设备与管理较好、信誉度较高的粮油加工企业列入应急保障范围,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按照县政府要求,承担粮食加工任务。当地或一定区域内现有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要尽快规划建设。

  大米加工:县政府指定县粮油二厂为全县大米加工定点企业,随时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加工任务。保证大米日加工能力100吨以上。

  面粉和大豆油与县外面粉和油脂加工厂建立应急保障关系,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面粉和大豆油供应。

  (三) 应急粮食供应

  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确定若干家粮食应急销售点,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按县政府要求承担应急粮食供应。

  县政府指定昌图滨河粮店和中街粮店、八面城粮店、老城粮店等售粮点,承担城区粮食供应任务。

  (四) 应急粮食储运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以及调入中转流向,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运输工具、临时存放地点,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县政府确定昌图中心粮库、金家中心粮库为县级储备粮存放地点,以上两个粮库同时负责组织应急粮食调出、调入工作。

  (五)粮食风险基金

  根据市场调控的需要,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粮食应急供应情况下县政府能掌握必要的粮食调控资金。

  四、应急供应预警

  (一)市场监控

  结合省粮食局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网络,以县粮食局为核心,建立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网络,并和市粮食局相连接。监测网点包括: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粮食批发市场;有代表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粮食供应网点或超市;大型民营粮食加工龙头企业。

  建立粮食信息收集发布制度。进入预警状态下,由县粮食局根据情况每周或每日发布粮食信息,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二)应急预警

  三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市民集中购买,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一倍以上。

  二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50%,市民集中购买,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二倍以上,库存急剧下降。

  一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100%,市民出现恐慌,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四倍以上,部分网点、地区出现脱销。

  五、应急供应措施

  (一)三级预警状态时,采取如下措施:

  1.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各涉粮部门应密切关注,分析粮食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县应急指挥部每天定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当地商品周转粮和本地储备粮库存情况。

  2.搞好舆论宣传引导。以政府、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以电视、广播讲话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

  3.增加供应粮食数量。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增加加工数量,并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外采粮食,增加市场投放量。同时要停止储备粮轮换出库,适当增加临时成品粮储备,以保证应急供应粮源。

  (二)进入二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三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各级应急指挥网络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随时通报粮食库存、销售价格等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动用各级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按应急供应原则,先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应急指挥部下达调拨命令书。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县调拨建议和指令组织好粮食调运与加工,及时增设供应网点,敞开供应。

  3.对粮食市场进行全面督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成专人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重点地区应急行动要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接到各地紧急报告和求援,有关部门要按指挥部下达的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三)进入一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二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粮源外流。对本区域供应紧张的粮食品种,要求经销单位一律不得销往外埠。

  2.组织外采粮源。对库存急剧下降,难以保证供应的粮食品种,责成有关部门组成专门采购小组,前往产地采购发运。

  3.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通过县政府申请动用承储在我县境内的市级储备粮。

  4.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应急指挥部决定,责成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实行进销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

  5.定点限量供应。根据供需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范围和标准,由县政府指定的应急销售点凭证按同级政府规定价格定量供应。

  6.临时管制市场。遇突发事件或供求危机时,由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批准,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停止批发交易,责令有关部门强行征购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调配供应。

  六、应急行动终止后的有关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二)要在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三)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四)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预案规定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应急供应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4.给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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