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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流程的通知

   2015-06-26 563
核心提示: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及省局《关于下放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鲁食药监食生〔2014〕140号)和《关于下放第二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鲁食药监食生〔2015〕63号)有关规定,为贯彻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创新管理,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自2015年4月7日起,市局将进一步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
 
  根据省局划分的审批权限,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分市级许可审批权限和省级许可审批权限。
 
  (一)市局许可审批权限。市局承担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包括: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酱、调味料)、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蔬菜制品、蛋制品、糕点、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糖、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除外)、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和蜂产品。
 
  (二)省局许可审批权限。省局承担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包括:白酒、食用酒精、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二、简化审批流程
 
  (一)市局许可审批流程。审批事项包括:申请人新办证、延续换证、变更、补领、注销等事项。简化后的许可审批流程
 
  如下:
 
  1. 新办和延续换证: 申请人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行政许可审查管理系统,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同时留存好纸质申请材料,不再到市局提交纸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将拟申请现场审查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声明"(见附件)传真至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法定格式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局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审核人员现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并负责带回申请人纸质申请文本;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42个工作日内(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算在内),市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变更证书:申请人名称或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申请人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行政许可审查管理系统,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同时到市局提交纸质申请文本;市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法定格式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生产条件或地址发生变化的,执行新办和延续换证审批流程。
 
  3. 补领证书:申请人到市局提交纸质补领申请文本;市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法定格式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领决定。
 
  4. 注销证书:申请人到市局提交纸质注销申请文本;市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法定格式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市局将相关材料寄送省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局作出注销许可决定。
 
  (二)省局许可审批流程。自2015年4月1日起,市局不再接收省局许可的生产许可申请。申请人直接将生产许可申请通过行政许可审查管理系统提交到省局办理。
 
  三、对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应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保证在线申报材料与书面材料一致;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一旦提交申请,应准备随时接受现场审查,不得无故推迟或推脱现场审查;应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省局网站:www.sdfda.gov.cn
 
  市局传真:0532-85916875
 
  附件: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声明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日
 
  附件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声明
 
  1.本申请人已具备正常生产合格食品的条件,可随时接受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不会无故推迟或推脱现场审查。
 
  2.申请书所列生产设施、设备及检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为本公司所有。
 
  3. 申请书所列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均为本申请人固定人员,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期间均可接受现场核查。
 
  4. 本申请人已准备好用于发证检验的样品。
 
  5.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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