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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

   2011-03-01 446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我省优势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我省优势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出口规模不断扩大,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质检工作要点》(国质检办 〔2010〕49号)要求和我省食品、农产品出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的申报、评审、审批、撤销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示范区条件及类型。
 
  (一)示范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种植、养殖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和品牌优势,已经形成或初步形成一定规模的特色产业群;
 
  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或注册备案场相对集中,具有特色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和相应的配套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地方政府重视,纳入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制定相应的促进政策和措施,为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根据不同类别、功能和特点,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可分为示范县 (市、区)、示范基地、示范企业 (以下统称示范区)三种类型。
 
  第二章 示范区机构设置
 
  第四条 成立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商务、农业、畜牧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五条 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二)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领导相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六条 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定示范区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
 
  (二)负责示范区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察和考核工作;
 
  (三)及时向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请示工作,协调工作进程,安排部署阶段性任务。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建立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允许使用、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
 
  第八条 建立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
 
  第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农业投入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杜绝使用禁用的农兽药的行为。对私自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化学投入品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予以依法惩处。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配足植保员、兽医和生产技术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制定实施技术培训计划,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第十二条 示范区种植、养殖基地应按照GB/T20014 《良好农业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种类产品良好农业规范 (GAP)操作指南等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内容主要包括:
 
  (一)环境控制要求;
 
  (二)种苗管理控制要求;
 
  (三)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管理控制程序;
 
  (四)种植、养殖管理控制要求;
 
  (五)疫病疫情控制规范;
 
  (六)出口食品原料生产管理技术规范;
 
  (七)残留监控计划;
 
  (八)员工安全健康和动物福利基本要求;
 
  (九)异常情况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适时对示范区内进行环境监测评估,保证示范区周围无污染源。
 
  第十四条 示范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符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管理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五条 示范区内实验室或借助外部资源能够满足出口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的检测监控要求。
 
  第十六条 示范区内所有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必须建立全面的质量追溯体系,实现从消费者到种植、养殖基地相关信息的追溯查询。
 
  第十七条 建立示范区内所有食品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种植、养殖基地的质量档案。
 
  第十八条 对发生问题的种植、养殖基地或加工企业能够及时预警,启动紧急处置方案,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纠偏措施。
 
  第四章 示范区的申请、评审、审批和撤销
 
  第十九条 申请示范区由县级政府向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 《农药等化学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良好农业规范技术标准体系》、《出口产品追溯体系》、《出口企业诚信体系》等体系文件或有关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会同商务、农业、畜牧业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实施具体评审工作,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对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做出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资格有效期为五年。示范区出口产品被检出违禁有毒、有害物质的,立即取消备案基地待遇,停止出口报检;连续被检出违禁有毒、有害物质的,进行全面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示范区资格。
 
  第五章 示范区建设的优惠措施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应享受下列优惠措施:
 
  (一)县 (市、区)以上政府对示范区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包括实验室检测、出口基地、新产品研发、品牌、市场开拓 (参展布展)、国内外注册认证、专业技术培训、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多方面支持,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政策支持与服务;
 
  (二)检验检疫部门提供以下便利和信息服务:1。对示范区内的种植、养殖基地给予备案基地待遇,不再进行逐一考核;2。对列入示范区的品种降低出口产品抽检频次,减少抽样数量,降低出口企业成本;3。货物通过口岸出境时,根据需要出具有关文件和有效证明;4。对列入示范区的出口产品优先实施绿色通道;5。对列入示范区的出口产品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享受相关技术支持;6。对列入示范区的出口产品GAP/HACCP等认证给予优先培训咨询;7。国外政府有准入要求的,优先对外推荐注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地区: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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