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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温食药监〔2013〕148号)

   2015-06-30 368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温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温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3日
 
  温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可采用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监管的餐饮环节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应尽量详实、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
 
  第三条 举报下列餐饮服务领域和药品((含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医疗器械)领域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或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经营无标签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四)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使用超过有效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六)使用地沟油及其制品;
 
  (七)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
 
  (八)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药用包装材料、容器注册证》,生产(配制)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
 
  (九)生产、销售、对外使用假劣药品或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
 
  (十)销售或对外使用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
 
  (十一)生产、销售、对外使用变质、失效或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
 
  (十二)生产、销售、对外使用无药品批准文号、无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或未注明生产批号或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
 
  (十三)其它涉及餐饮、药械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药品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四级:举报的违法事实并不清楚,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但能提供一定稽查线索。
 
  第五条药品举报奖励额度: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功等级和执法机关罚没款入库数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8%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属于四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罚没款,但又属于一级举报、二级举报的个案,可视情况给予举报人员500元及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涉及餐饮服务环节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额度为:
 
  (一)罚没款金额5000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者500元;
 
  (二)罚没款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者1000元;
 
  (三)罚没款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奖励举报者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
 
  每次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涉及餐饮服务环节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照以下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给予奖励;
 
  (二)被判处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奖励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过一年奖励5000元累加。
 
  刑期和罚金并处的,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计算后就高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举报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计算后就高奖励。
 
  同一举报涉及多起行政处罚或刑事案件的,按其中最重一起处罚或判决进行奖励。
 
  第八条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额度依照国家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定打假职责或义务的执法人员、被假冒(侵权)方或其委托人、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部门案件经办人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愿意领取举报奖励的,案件经办人应及时按规定完成报批等手续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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