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和职能划转基本到位,为保障食品生产、流通许可工作的有序衔接,加强许可工作管理,根据省局要求,先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按照国家质监、工商部门许可管理的程序和条件严格做好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在国家总局对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规定之前,继续按照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执行的许可审查发放程序和条件,办理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审核审批;继续沿用现行式样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证机关相应调整为负责发放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由各局审核受理,汇总后统一报省局政务大厅,省局审批后,由市局发放。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查、审批、发证。
二、继续按照省质监、工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认真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工作。继续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晋质监局发〔2013〕 63号)和省工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晋工商消字〔2013〕71号)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和《食品摊贩登记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继续执行“临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指导意见(草案)”的通知”(临质监局发〔2013〕27号)。
有关许可证、登记证及相关申请文书参照现行的式样,由各县(市、区)局印制和管理。
三、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管理,严格审核和许可。要严格落实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实施单项现场核查,严格审核许可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行专门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对不符合销售要求的一律不得许可。
四、严肃发证纪律,严格规范许可证审查发放行为。药加强许可工作管理,高度重视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许可条件、程序,从严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得“走过场”、“走形式”,切实保障许可质量。
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许可管理工作的相互衔接。各县(市、区)局要主动加强与质监、工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认真做好已发放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相关资料、信息的交接工作,妥善保管好相关资料和档案。
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1、《关于印发<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质监局发〔2013〕63号)
2、《山西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晋工商消字〔2013〕71号)
3、《临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指导意见(草案)》(临质监局发〔2013〕27号)
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