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6〕42号)

   2011-03-17 237
核心提示: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畜禽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屠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畜禽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九日


  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哈尔滨市畜禽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目标任务

  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对于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促进屠宰行业规范发展,净化畜禽屠宰市场环境,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开展,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以规范屠宰、净化流通,维护畜禽屠宰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为原则,利用2—3年时间完成对生猪、牛、羊等定点屠宰企业的规范,市场生鲜畜禽肉定点屠宰率达到100%。充分考虑生猪生产和肉类产品的需求情况,有效遏制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严格控制新增定点屠宰厂审批;采取有效措施,培育和扶持一批规范化屠宰加工龙头企业;通过重组和兼并等形式,逐步整顿规范小型屠宰企业,确保肉食商品安全。

  二、完善机制,加强畜禽屠宰行业长效管理

  (一)建立完善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各定点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环节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活体进厂要全面实行门前查验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进场时间、业主姓名、车辆牌号、产地、《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免疫耳标等。对进厂活猪一律实行进厂12小时后屠宰,并登记屠宰时间。鼓励定点屠宰厂建立固定的商品猪源基地和渠道,实行屠宰场与饲养场挂钩模式,签订质量保证购销合同,建立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定点屠宰企业不准收购无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的畜禽。

  (二)建立严格的肉品流通市场准入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市场内销售的畜禽产品严格把关,对证章不全的肉品坚决予以没收,杜绝病害肉、注水肉上市销售。加强对活体流通环节的管理,实行朔源制度,杜绝畜禽贩运过程中的注水等违法行为。各生肉销售企业和业户要建立购销台帐,详细记录进货渠道、时间、数量等,销售的生肉必须具有“两章两证”(即动检滚花印章或者标识,动物产品检验章或者标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对销售生肉的柜台和摊床实行定点挂牌经营,严禁销售无证肉食商品。

  (三)建立屠宰行业评估机制。对定点屠宰厂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行业管理机制。建立定点屠宰企业等级评估考核办法,对屠宰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综合性的定量和定性评价,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评估结论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生产条件不合格、管理不规范和违法的企业坚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建立屠宰行业监督和自律机制。尽快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约束和监督屠宰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维护屠宰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各级管理部门要帮助屠宰企业健全信用体系,与定点屠宰企业签订质量诚信责任状;定点屠宰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承诺不收注水猪,病害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不出厂。

  (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生猪屠宰行为进行监督,积极揭发、举报违法屠宰行为。各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和热线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舆论监督机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监督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积极宣传报道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的典型定点屠宰企业,公开曝光违法行为。

  (七)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级管理部门要鼓励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私屠滥宰、畜禽注水以及幕后参与的公务人员进行举报,保守举报秘密,保护举报人安全;对举报属实的,按查处违法行为实际罚没款额度的10%给予奖励。

  (八)实行病害肉补贴制度。定点屠宰厂检疫、检验出的病害肉、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和产品,必须依法予以销毁处理,并做好登记。定点屠宰厂处理病害肉所需费用,报请市政府给予一定补偿。

  三、加强领导,确保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和奖罚机制;工商、卫生、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职责。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加强行政执法力量,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经费投入,确保畜禽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地区: 黑龙江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