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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食安委办发〔2012〕26号)

   2013-05-09 251
核心提示:  省监察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区)食品安全办: 

  省监察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区)食品安全办:

  现将《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省食品安全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李  斌     电    话:62288117

  传  真:62288117   电子邮件:libin@sxfda.gov.cn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8月10日

  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领域

  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推动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实行的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依职权,将具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通过网络和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坚持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失信、重点监管的原则,按照省级监管与地方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协调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组织制定管理制度,开发“黑名单”管理软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省级各部门和各设区市对本办法的具体执行工作。

  第六条  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的具体落实工作。依据职责制定本系统具体执行办法,确定本系统“黑名单”信息管理机构及负责人,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部门相关制度执行工作。

  第七条  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制定并公布监管职责范围内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情形和认定原则,其中应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1、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2、发生四级及以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3、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4、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5、滥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

  6、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7、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办法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省食品安全办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市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本办法落实到位。

  第九条  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黑名单”中公布的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形,公布期限一般为一年,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五日起计算。

  第十条 “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日常监管、事故调查、食品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由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法人或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应于信息录入前15日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于每季度末报省食品安全办。

  (四)信息公布。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录入食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通过陕西省食品安全网对外公布。

  (五)信息删除。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在“黑名单”期限届满,经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且未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其相关信息通过技术系统予以屏蔽,但保留相关档案。

  第十一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每个季度应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

  (二)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追踪整改情况。

  (三)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3年内不得给予各种评先选优。

  (四)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黑名单”公布期间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并延长公布期限两年。

  第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而纳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其相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黑名单”内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工作的,各级监管部门不得发给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十三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公布信息包括违法生产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类别、编号、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处罚事由、处罚结果及生效时间、公示期限等。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人员公布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企业名称、地址、许可证类别、编号、禁止从业事由、禁止从业期限。

  第十四条  进一步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可向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举报属实的,应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黑名单”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应向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食品安全办申诉,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查更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准确录入相关信息,或者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批和年审中未按规定查询“黑名单”信息的,依据《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地区: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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