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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2014-12-16 919
核心提示: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质检总局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2 定义
 
  食品包装是指用于盛装食品或为保护食品安全卫生、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加工制成的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称。材料及辅助物包括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等。
 
  3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已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且食品包装进口商和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以下合称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申报将用于盛装食品和已盛装食品的食品包装检验及监督管理。
 
  对本条前款所述以外的进出口食品包装,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做好进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5]57号)规定实施监督抽查。
 
  所盛装食品指的是《目录》中第一类(02章、03章、04章、05章)、第二类(07章、08章、09章)、第三类、第四类中用于人类食用的相关商品,以及第六类中食品级的化学品,并且“检验检疫类别”项下的代码为“S”,即实行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商品。
 
  4 职责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食检处)负责云南局辖区内进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及对分支机构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及企业的日常监管,并负责企业备案的受理和现场考核工作。
 
  5 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工作见《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范》。
 
  6 报检和通关
 
  报检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6.1进口食品包装
 
  6.1.1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食品包装,列入《目录》的,应按商品属性管理,受理报检时应核查是否规范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要求随附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经检验合格(已备案进口商所进口食品包装在检验周期内的原则上不重复检验)后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6.1.2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列明包装情况。
 
  6.2出口食品包装
 
  6.2.1作为商品直接出口的食品包装,列入《目录》的,应按商品属性管理,受理报检时核查是否规范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要求随附合同、发票、装箱单、厂检单等,经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货物通关单》等相关单证。
 
  6.2.2用于盛装出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受理报检时应核查是否规范填写《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要求随附合同、厂检合格单、《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生产企业的声明》(附件1)等,经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结果单》)。
 
  6.2.3用于盛装出口食品的包装为进口包装的,受理报检时应核查是否规范填写《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要求随附合同,和6.1.1出具的《证明》,方能出具《结果单》;《证明》所注检测标准与食品输入国标准不同,或无《证明》时,应重新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出具《结果单》。
 
  6.3审单
 
  施检人员接单后,应核查有关单证是否完整和有效。同时应结合报检企业的备案、生产、监管情况确定检验方案、检验标准和方法,参考检测项目见《食品包装材料国内外技术法规及标准参考目录》(附件2)。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报检单,应及时要求报检企业改正或补齐,或退回通关业务部门。
 
  7 检验
 
  检验主要包括食品包装的外观检验和安全、卫生项目的实验室检测,由具备检测能力和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食品包装检测。进口的食品包装应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标准方法实施检验。出口的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标准要求实施检验;进口国家(地区)没有技术法规、标准要求的,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标准检验;我国没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检验。
 
  7.1实施现场检验
 
  7.1.1现场检查:检查食品包装数量、规格、标记、备案生产企业的代号、生产批次是否与报检单相符,如有不符,检验员应要求报检企业及时改正或终止现场检验。
 
  7.1.2外观检验:依据检验标准或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抽样方法实施现场外观检验。
 
  7.1.3现场记录:检验员在现场应如实填写《出入境食品包装性能检验原始记录单》(附件3)。
 
  7.2送样检测
 
  抽/采样品后施检人员应在标准和规程规定的条件下及时将样品送达实验室检测,并做好相关抽样送检记录,保证抽样的可追溯性。检验员应将检测结果填写在《出入境食品包装性能检验原始记录单》上,并进行评定。
 
  7.3检测周期
 
  对已通过备案的企业生产或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应按照规定实施批次管理和产品的外观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工艺的产品,检测周期定为三个月,连续三次周期检测合格的,检测周期可延长为六个月。
 
  在检测周期内,检验检疫部门将结合日常报检进行外观检验及部分重点安全、卫生项目检测。
 
  7.4对已通过备案的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在检测周期内可凭检测合格报告,按照本规范第6条规定办理相应证单。
 
  对未申请备案或申请备案后未能达到备案要求的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实行批次检验,待检验合格后出具相应证单。
 
  7.5进出口食品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出具相应证单后,方可用于盛装食品。
 
  7.6检验不合格的处理
 
  7.6.1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或《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尚未盛装食品的不准用于盛装食品,已盛装出口食品的,其盛装的食品不准出口、销售和食用。
 
  7.6.2已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发现包装不合格的,除依照以上条款处理外,同时要求分析不合格原因、及时整改。连续二次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缩短为一个月,整改期间实行批次检验,整改验收合格后恢复其初始检测周期,即从三个月开始。
 
  8 退运、召回和通报处理
 
  出口食品包装或出口食品因包装原因被进口国退运、召回和通报,依照《关于印发<云南检验检疫局关于出口食品接触材料被进口国退运、召回和通报案例查处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滇检鉴[2008]140号)执行。
 
  9 使用鉴定(证单核查)
 
  通关业务部门在受理企业报检出口食品时,应要求企业随附相应的《结果单》和《食品包装性能结果单符合性声明》(见附件4),同时检查《结果单》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人与出口食品企业是否相一致。
 
  出口食品检验人员在出口食品检验过程中,应做好食品包装使用鉴定,即核对实际使用的食品包装的数量、规格、名称、批号等,是否与《结果单》和《食品包装性能结果单符合性声明》相一致,是否有破损、污染和其它问题,并做好核销工作。发现食品企业所使用的食品包装可能存在安全、卫生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抽取样品,并通知包装检验部门处理。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10 《结果单》的用语及有效期
 
  10.1用语
 
  《结果单》的检验检疫结果栏中用“经检验本批食品包装及材料符合《检验标准名称》要求(或进口国要求)”。
 
  10.2《结果单》有效期为12个月。
 
  10.3《结果单》超过有效期且包装还有剩余库存的,可由出口食品包装使用人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包装进行重新检验,经检验合格后重新出具《结果单》。
 
  11 监督管理
 
  日常监督管理结合批次检验工作同步进行,主要采取书面审核、现场审核和抽查检测等方式,检查的内容可参考《备案管理规范》中的《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考核核查表》。监管时应填写《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记录》(附件5),记录应真实、完整,保存期为两年。
 
  日常监督管理一年至少一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时应及时告知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进行跟踪。
 
  12 检验监管信息管理
 
  检验监管信息主要包括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及相关产品档案信息、日常检验监管信息、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检验监管重大事项信息、风险预警信息和定期业务统计及质量分析等。
 
  12.1企业及产品档案信息
 
  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及产品档案信息是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资料,它是采集企业书面审核、生产现场环境、抽查样品检测等多方面情况的汇总信息,档案信息的内容可参考《备案管理规范》中企业申请备案所提交的相关资料。
 
  12.2日常检验监管信息
 
  日常检验监管信息是日常业务操作的真实记录,最直接、最全面地反映了检验监管工作情况,信息的录入必须真实、完整。
 
  12.3企业质量信用信息
 
  对企业的失信行为,在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同时,及时在企业诚信系统中对质量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并按时上报情况总结。
 
  12.4检验监管重大事项信息
 
  对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中发生或发现的重大质量事故及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12.5风险预警信息
 
  各相关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在工作中发现食品包装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典型案例,应及时通知食检处,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12.6定期业务统计及质量分析信息
 
  定期业务统计及质量分析信息按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内容包括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概况、质量分析、重大事项、风险预警和重大典型案列。
 
  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7月10前和次年1月10前填《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情况汇总表》(附件8)报食检处,并将全年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质量分析在次年的1月10日前报食检处,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13 附则
 
  13.1本规范由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国家质检总局另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13.2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09年9月1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滇检鉴[2009]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生产企业的声明
 
  附件2:食品包装材料国内外技术法规及标准参考目录
 
  附件3:出入境食品包装性能检验原始记录单
 
  附件4:食品包装性能结果单符合性声明
 
  附件5: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日常监管记录
 
  附件6: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情况汇总表【   附件下载


 
地区: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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