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继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0〕247号),公布了废止和失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79件后,北京市人民政府又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44号),决定对14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为了保证工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以及实际工作的合规性,我局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涉及到的文件共673件,经清理决定:保留629件,废止或失效44件。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另,《市工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工商发〔2010〕第135号)中决定保留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食品停止销售处理程序的规定(试行)》(京工商发〔2003〕第177号)应为废止文件,而该文决定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目录中《关于调整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工商发[2004]第177号)应予以保留,特此更正。
附件:1. 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 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