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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集政发(2007)18号)

   2011-05-14 324
核心提示: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意见》(吉政发[2006]33号)、副省长杨庆才在全省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意见》(吉政发[2006]33号)、副省长杨庆才在"全省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副省长田学仁在全省粮食局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市8户国有购销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和目的

  1、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布局,调整结构,整合和盘活资产,推进企业战略重组。

  2、原则:坚持因企制宜,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坚持依法改革,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

  3、目的:要做到不欠国家税金,不欠社保费用,不欠员工工资,不欠企业折旧和不亏损。积极稳妥地实施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二、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

  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共有以下8户:吉林集安国家粮食储备库、青石粮库、榆林粮食、凉水粮食所、大路粮食所、清河粮库、头道粮库、花甸粮库(其他库所在粮改中已合并)。

  1、对吉林集安国家粮食储备库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国有公司制改造,担负起本区域粮食安全,保证市政府有效实施宏观调控的职责,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2、对榆林粮库、头道粮库、花甸粮库部分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租赁经营。同时,要规范国有资产租赁行为,在改制过程中,承租人应通过社会公开招标,市场竞争的形式进行,绝不能随意压低国有资产价值。

  3、对清河粮库、财源粮食所国有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民营企业-集安市新开河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4、对边远偏僻的青石粮库、凉水粮食所、大路粮食所、花甸粮库部分资产(台上粮食所)整体出售。出售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按照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主要解决粮改遗留问题)。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3]96号、国办发[2005]60号及其他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为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按照职权分别行使管资产、管人、管事的权利。在粮食局领导下,由粮食收储经销总公司负责管理国有独资公司及对外租赁的国有资产。

  四、努力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改制企业要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要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员工在原企业的工龄连续计算。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及出售企业的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粮改的有关规定由原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对应聘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改制后的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实行税收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公司章程。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会计实行委派制,其他管理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

  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要充分利用好这次产权制度改革中的相关政策,彻底解决企业遗留问题,使改制后的企业轻装上阵。

  七、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

  1、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粮食市场经营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定期进行审核。

  2、农发行要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和发放管理工作。农发行要继续发挥政策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对改制后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如需农发行贷款支持的,需经农发行重新认定贷款资格。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同时,要妥善处理企业财务挂帐。经审核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已从企业全部剥离,在市粮食局设立专户,单独管理,农发行应解除与其对应的资产抵押。

  3、大力促进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以新开河米业有限公司为龙头,建立优质水稻种植基地,实行订单收购,全力打造新开河绿优大米品牌。

  八、建立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

  1、健全粮食调控体系。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军需民用、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宏观调控手段,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特别是我市地处边境,为了保障边境的安全稳定,国有粮食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掌握更多的粮源,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2、发挥储备粮调控职能。我市属于边远销区,要充分发挥省级储备粮在调节供求、稳定市场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销区保持六个月的销量"要求,我市应确定最低六千三百吨粮食储备,以备应急使用。

  九、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

  1、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完善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实现由粮食系统内部行政管理到依法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的转变。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队伍建设,建立有效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粮食库存、收购、质量检验、统计以及军粮供应等方面规章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各项粮食法规、政策,不断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4、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强化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并落实到具体机构人员。从2006年起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市本级编制、财政、粮食等部门落实。

  十、切实强化对改革的组织领导

  1、全面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市长负责制,建立市长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责任制。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市长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总责。要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

  2、精心组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由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长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共识后,报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我市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争在2007年8月底前结束。

  3、切实加强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集安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

  4、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市粮食局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上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粮食、财政、农发行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日程,加大领导力度。要组织干部深入基层,跟踪了解改革的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加强指导,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对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政策尚不明确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发改、人事、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保、国土、工商、地税、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享受国企改革有关优惠政策。对改制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照顾。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继续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5、根据国发[20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产权制度改革后继续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国有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解除抵押关系的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用于补偿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粮改后的遗留问题。

  (2)对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继续免征增值税。

  (4)电力部门对粮食企业烘干、加工、用电执行工业用电价格。

  (5)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有关费用,给予优惠照顾。

  (6)对产权制度改革后重新组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评估、办理抵押手续的需房产、国土等有关部门给予减免。

  6、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宣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未雨绸缪、超前工作,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做好信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7、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肃纪律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的意见》(吉纪发[2004]22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阳光作业,严禁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谋划企业布局,进行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企业对外租赁或出售等必须规范运作,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操作的,要严肃查处。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在土地出让、产权交易中产生商业贿赂问题。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实工作,确保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   集安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小组成员名单.doc
 



 
地区: 吉林 吉林市
标签: 粮食购销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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