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食药监局、工商局:
近期,根据国家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要求,省人民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省“双打”办以晋双打办发〔2015〕12号文件进行了转发,并提出了相关要求。各县(区)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市有关成员单位要指导本系统积极配合检察院开展好此项活动。
这次“专项监督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环 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重要活动。省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把这次“专项监督活动”列入今年对各市双打绩效考核内容,各县(区)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市级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专项监督活动”的有效开展。
一、完善衔接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各级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以“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积极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要利用“双打”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通专项监督活动工作情况,共同协商解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在办案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要组织联合检查,定期对本地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对于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办案阻力大的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监督线索,市检察机关应积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挂牌督办,现场督导。
二、明确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保、食药监、工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查办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依法监督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一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一些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行政执法机关就法律适用、证据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的咨询,检察机关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管辖不明、有异议的,应及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环保、食药监、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向检察、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积极摸排、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线索。对已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收集并妥善保存有关证据资料,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需要进行鉴定和监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安排权威机构实施鉴定和监测,并出具权威报告。
三、认真查办,确保活动实效
全市各级检察、公安、环保、食药监、工商等部门在专项监督活动中要坚持不护短,切实做到发现一起、移送一起、查处一起,并要限期落实;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剖析原因,整章建制,堵塞漏洞。要明确责任人,跟踪监督工作落实,确保“专项监督活动”取得效果;对检查中发现的拘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各级检察院报送的统计数据和信息要同时上报市、县(区)“双打”办。
联 系 人: 王莉 南婧
电话及传真: 0352-2123698
邮 箱: dtssdb@163.com
附件:山西省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
大同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山西省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巩固2014年专项监督活动的成果,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查背后的职务犯罪,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活动”)。为保证专项监督活动顺利、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增强打击力度,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多发态势。
(二)严肃查办一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发现负有监管职责和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读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予以严惩,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行使侦查权。
(三)推动在环境资源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普遍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促进“两法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监督的犯罪类型
1、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有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以及第八节中与危害食品药品有关的虚假广告犯罪、非法经营犯罪。
(二)重点监督的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多、移送立案侦查少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多、公安机关立案少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现象严重,移送或立案侦查少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多发,移送或立案侦查少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本地实际,着力解决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具体的工作重点。
三、工作部署
(一)加强领导,落实分工。为确保专项监督活动有效、有序开展,省院成立全省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严奴国担任,成员包括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一处、侦查监督二处、公诉局、反贪污贿赂局、反读职侵权局、案件管理中心、控告检察处、刑事申诉检察处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院侦查监督一处,统一负责专项监督活动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工作。
全省各市、县(区)院要迅速召开专门会议动员部署,成立由院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督导、协调等工作,侦查监督部门为具体负责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及时上报上级检察机关,同时抄报同级党委、人大、政府,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各市院应当在2015年3月31日前向省院侦查监督一处上报实施方案、两个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办公室负责人及联络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积极梳理和排查监督线索。要采取多种措施深挖监督线索:审查控告申诉部门收到的控告、举报材料;了解侦查部门查办的行政执法人员、公安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前案情况;查询“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侵权假冒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网以及各地与公安机关建立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渠道;核查行政执法机关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核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另案处理的案件;主动向环保、国土、水利、食药等行政执法机关的信访部门收集控告、举报材料;及时关注新闻媒体相关报道和舆情动态等。
(三)加强跟踪,确保落实。对监督的案件逐案登记、跟踪到底,及时了解掌握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判决情况。对重大案件,要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跟踪催办,防止立而不侦、久侦不结。要结合专项监督活动积极参与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问题要制作清单,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派专人跟踪落实,促进完善社会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协调配合。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污染水域、排污企业、基本功能丧失的耕地、制售假劣药品的高发区域、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作坊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形成打击合力;要以联席会议、案件双向咨询、联合下发规范性文件和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案件移送、证据收集、检验鉴定、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程序,推进相关领域“两法衔接”机制和共享平台建设。
(二)建立重点案件报告制度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要及时向上级院报告两个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在本地有重大影响、办案阻力大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监督线索。对于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院领导小组将挂牌督办,并派员督导。
(三)加强动态研判、业务指导和质量评查。省院对下级院报送的两个专项监督活动有关数据、典型案例、督办案件办理情况、规范性文件要进行汇总分析并在检察内网公布,同时抄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要每半年总结分析一次数据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对于普遍性问题进行集中指导,对于个别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指导。对于上报的情况,要适时派员实地核查、商请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或者指定地方交叉核查等方式对两个专项监督活动开展质量评查。
(四)积极发现和严肃查办一批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开展两个专项监督活动,发现并移送一批职务犯罪线索,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力度,依法严惩一批失职读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涉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侦查监督部门对于移送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线索,要跟踪了解是否立案以及不立案理由,视情况开展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
(五)加大检务公开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次专项监督活动的主要内容、举报电话(12309 ),接受群众的举报与监督。要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及时公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和重要案件信息。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要制定好预案,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六)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县(区)院要严格贯彻执行《业务指导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严禁数据造假。要严格按照下列时间和内容报送信息:自2015年7月起至2016年10月止,每季度报送两个专项监督活动数据、典型案例(数量不限)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2015年12月25日前,报送中期小结,回顾情况、梳理问题、制定对策;2016年12月18日前,报送全面总结,包括监督移送和监督立案情况,经监督的案件批捕、起诉、判决情况,查办相关领域职务犯罪情况,督办案件进展情况,相关领域“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建设情况、移送标准等长效机制建立情况以及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和存在的问题。重要或紧急情况,要及时报送。
联 系 人:王国鹏 电话:0351-7558350
内网邮箱:wangguopeng@sx.pro
附件:1.山西省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情况统计表
2.山西省检察机关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