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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名牌名优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惠府办〔2009〕87号)

   2011-05-02 618
核心提示:为加大力度推进我市名牌带动战略工作,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促进我市经济
为加大力度推进我市名牌带动战略工作,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转发惠州市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3〕24号)、《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惠府令第26号)和《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2007~2011年)》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对新获评以下荣誉称号的产品生产企业和商标注册企业,按获评不同级别(国家、省、市)及不同评定部门分为两类,进行奖励。
 
  第一类: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惠州名优产品。
 
  第二类: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惠州市知名商标。
 
  二、奖励规则。
 
  (一)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时获评各级名牌名优产品、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无论数量多少,只按最高级别对企业进行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同一企业某种产品(商标)获评荣誉称号并进行了奖励,在以后年度有不同的产品(商标)再获评荣誉称号,可以再次进行奖励。
 
  (三)已获评低级别称号并已给予奖励的产品生产企业和商标注册企业,在以后年度同一产品(商标)再获评同类高级别称号的,可以再次进行奖励。
 
  (四)已获评高级别称号并已给予奖励的产品生产企业和商标注册企业,在以后年度同一产品(商标)获评同类低级别称号的,不再进行奖励;获评不同类各级别称号的,可以再次进行奖励。
 
  (五)复评的名牌名优产品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奖励。
 
  (六)对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的获奖企业,市相关部门按规定撤销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建议撤销其荣誉称号,同时,将市级奖励资金收回上缴财政。
 
  三、奖励周期。
 
  每年一次以市政府名义对新获评名牌名优产品生产企业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注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四、奖励标准。
 
  (一)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惠州名优产品、惠州市知名商标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获奖证书。
 
  五、经费来源: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惠州市名牌名优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惠府〔2008〕81号)以及以前与此相关的市级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5年。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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