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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9号)

   2014-05-12 717
核心提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设立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2.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3.取消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4.取消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5.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6.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7.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8.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9.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设区的市、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赣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2.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3.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增加的其他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贯彻实施药品法典、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措施,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各地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制定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参与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我省药品增补目录,拟订我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我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我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负责完善生育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各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交流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合作与交流。
 
  (十五)制定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科研监测工作。
 
  (十八)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信息和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
 
  (二)人事处(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三)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各地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职责范围内的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财务处。
 
  组织协调中央和省等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管理,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五)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监测评估处。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开展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六)体制改革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疾病预防控制处。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医政医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监督指导医疗纠纷调处工作。
 
  (十)基层卫生处。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基本卫生保健管理与评估,拟订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并推进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二)综合监督局。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参与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我省药品增补目录,拟订我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我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我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四)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考核处。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指导市县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我省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各地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七)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十八)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和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十九)保健处。
 
  承办省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省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省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十)血吸虫病地方病预防控制处(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订全省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全省血吸虫病、地方病、麻风病的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工作。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一)中医药处(省中医药管理局)。
 
  拟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教育、科研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27名(含纪检监察编制4名、专项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不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领导职数),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2名。另设卫生计生监察专员4名(正处级)。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成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9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该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委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六)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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