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药监局、卫生局、经济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农村经济委员会、动监局、商业局、工商局、质监局等10部门印发的《鞍山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秩序,维护我县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按照市政府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即日起至4月20日这段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月5日前)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督促辖区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销售单位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各相关部门对本辖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本地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状况。
(2)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各镇场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板等渠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卫生部等9部门的公告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宣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充分发挥群众广泛参与整治行动的积极性。
(3)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同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机构或卫生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机构会同卫生部门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各有关部门。
(4)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结合监管职责,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各部门要及时通报抽检结果情况,避免重复抽检。
(5)各有关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监管措施,对突出问题,要研究制定解决方法和有效的监管手段。
(二)清理整顿阶段(2月5日-3月15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开展突击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重点,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加强源头管理。各有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3月16日-4月2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黑窝点,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管理措施。
(2)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指导企业做好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申报工作。督促销售及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3)完善自律机制,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三、工作重点
(一)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各个环节整治
1、种养殖环节。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和其它禽、畜屠宰的监管。
2、生产加工环节。依法督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清单,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安排抽查计划,把整治清单中所列的安全项目和食品作为抽查主要对象,加大抽查覆盖面。
3、流通环节。重点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行为。严厉查处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4、餐饮消费环节。重点加强餐饮业及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二)突出重点开展整治工作
1、突出重点品种。我县肉制品、乳制品、酿造食品和蛋白质含量高的食品等大量生产、销售并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敏感的、高风险的食品,作为重点品种开展整治。
2、突出重点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加大对曾经整治过的品种如吊白块、苏丹红、碱性橙、工业染料、工业硫磺等非食用物质的整治力度,防止复发。加强对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新情况、新动态的掌握,对三聚氰胺等物质进行有效整治。
3、突出重点企业。饲料及兽药生产企业、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初级产品加工企业、水产养殖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等作为整治重点对象。进一步规范奶站管理,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为切实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崔玉玲任组长,县卫生局局长王华东、县药监局局长杨玉才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台安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药监局,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各镇场区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同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形成监管合力,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不留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管理,健全诚信自律机制,促进食品产业健康规范发展。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对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办案件,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公安部门要积极介入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
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三)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镇场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及其他媒体作用,开辟专版专栏,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同时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各部门要有致企业一封信或致企业书,企业要有向社会承诺书。
(四)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指导和评估工作
1、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在1月22日前报送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在1月22日前将投诉举报电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报送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有关部门要在2月2日11时前和3月10日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工作阶段性总结,在4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4、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安排和评估。2月中旬和3月中旬,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督导组,对我县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导、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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