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以下称《公告》)。2014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以下称《标准》),将《公告》转化为标准规定。
《公告》和《标准》实施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强化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了解掌握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落实情况,督促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工作时间
从2015年7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1.重点监督检查企业
(1)曾经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为原料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2)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
(3)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
(4)加工经营馒头、花卷、包子、焙烤食品等的餐饮服务单位。
2.重点监督检查行为
(1)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生产食品添加剂;
(2)生产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含铝食品添加剂;
(3)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膨化食品;
(4)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加工制作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
(5)其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
(二)开展专项监督抽检
1.监督抽检品种
(1)生产、销售环节:膨化食品、小麦粉、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
(2)餐饮环节: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的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油炸小麦粉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
2.监督抽检注意事项
(1)检测项目仅限于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检测方法GB/T 5009,判定依据GB 2760-2014;
(2)生产环节抽检要做到省内生产膨化食品、小麦粉、小麦粉制品、焙烤食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餐饮环节抽检要尽量多覆盖学校及周边区域;
(3)抽检样品限于2014年7月1日(含)之后生产经营的产品;
(4)各地按照省局抽检任务分配表和样品编号规则(详见附件)完成抽检任务,费用由省局统筹解决;
(5)相关检测数据要于2015年9月30日前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为确保数据报送准确、顺利,省局将于近期组织相关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细化工作方案
各地要将此次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省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二)加强宣教,督促企业自查
各地要结合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宣教活动,向辖区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再次宣传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强化监管,加大打击力度
各地要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要依法严惩重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广泛宣传,注重社会共治
各地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融入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内容中,充分调动群众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时反馈群众有关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投诉举报。
请各地于2015年9月24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附件3报送至省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有关监督抽检的情况报送至省局科技标准处。
联系人:冯铄涵,王新华
电话:0791-88158056,0791-88555375
邮箱:492738322@qq.com(冯铄涵)
附件:1. 专项检查各地抽检任务分配表.doc
2. 专项检查样品编号规则.doc
3. 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doc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