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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2013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3〕83号)

   2013-03-11 772
核心提示:  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养护

  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养护,切实做好2013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实施2013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3年3月5日

  福建省实施2013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

  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休渔时间、区域、对象

  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作业。

  5月1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张网作业。

  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刺网、桁杆拖虾和笼壶作业。

  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省海域,禁止拖网、围网、耙刺、陷阱、杂渔具等作业。

  钓具作业暂不休渔。

  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凡其作业类型之一属伏休对象的,均应进行伏休。兼作不同作业类型且均属休渔对象的渔船,休渔时间从最早的作业开始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二、休渔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在休渔前回到渔船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二)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

  (三)休渔渔船确实需要异地休渔的,必须按照《东海区异地休渔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五)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休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三、工作要求

  我省伏季休渔船数多,时间节点多,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今年伏季休渔工作落到实处,省厅成立以张福寿副厅长为组长,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叶建平总队长为副组长,厅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渔政渔港监督处、政策法规与规划处主要负责人和总队领导班子为成员的全省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及监督工作。

  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由政府牵头,渔业、公安(边防)、工商和沿海各乡镇政府等单位参加的伏休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以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意识。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伏休管理责任书。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争取以政府的名义给乡(镇)政府下达责任书,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同时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强化各相关机构及船东船长的责任意识。

  (三)加大宣传力度。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通讯手段发布伏季休渔通告,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对休渔渔船较多、较集中的停泊点要组织专门力量通过召开现场宣传活动、渔民座谈会等形式提早进行动员。在群众意见集中的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执法机构人员要通过入村、入户、登船解释等方式,进行面对面宣传。

  (四)注重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及时掌握相关苗头、动向,预防和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监督。

  四、监管措施

  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施对伏休的船、网、人、证的直接监管和油库、冰厂、市场的间接监控,做到立体监管, 严防死守。

  (一)严格执行首报制度。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严格执行《东海区伏季休渔渔船首报制度》,在伏休前对本辖区内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组织渔船就近停泊,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张榜公布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以便群众监督。各地要认真填写伏季休渔渔船首报表,及时上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传真:0591-87870239)。同时按照东海区渔政局的要求入录统计软件。

  (二)突出重点对象管控。一是小型渔船。我省休渔的小型捕捞渔船数量多、船况差、燃油补贴少,违法成本低,常常利用夜间从事违规作业;二是辅助船。由于辅助船没有油补,在伏休期间为非法捕捞船舶提供服务,有的甚至直接从事捕捞活动;三是远洋渔船。去年国家审批了我省新增230多艘远洋渔船,这些渔船将陆续建成投产,其中有部分尚未到项目指定海域生产,特别是北太平洋的灯光围网项目渔船,有可能借机在国内从事渔业生产;四是非法采捕红珊瑚作业的渔船。从事这些非法生产的船舶成份复杂,有的是伏休对象,有的是“三无”船舶,有的是辅助船,大多数在敏感水域生产,时常引发涉外事件。

  (三)加强港口动态监管。一是驻点监管。沿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与同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员会配合组成工作小组,常驻重点休渔港口,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泊点,也要定人实施有效监控。二是要组织港口巡查。要根据伏休监管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组织阶段性的港口巡回检查,不定期清点渔船,密切关注港口渔船动态。三是充分利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和“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的港口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的监视和录像,掌握港口渔船动态。四是开展明察暗访。利用群众举报和渔业执法机构的明察暗访行动,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渔船,遏制可能引发大规模违规的苗头。

  (四)加大海上查处力度。沿海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落实水上巡查制度,组织渔业执法船艇,结合海监岸线巡查、渔业专属经济区巡航检查、“护渔2013”执法行动、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本辖区海域的巡逻检查。一是重点守住“三条海域管理线”。宁德、福州、漳州三市分别负责闽浙交界线、北纬26度30分线、闽粤交界线的巡航检查,防止渔船越界违规生产。二是组织海上联合行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要组织开展闽浙、闽粤交界海域和全省海上联合行动,沿海设区市渔业执法机构也要适时组织区域性的专项执法联合行动,充分发挥省际和设区市之间各种协作机制,加强联动配合,共同维护伏休秩序。三是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对违反伏休规定的渔船,尤其是省外渔船非法入闽作业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同时坚决打击电、炸、毒鱼等违法行为,结合清理整顿“三无”渔船,依法取缔非法渔船,切实保护渔业群众的合法利益。

  (五)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渔业协会、船管站和一线渔港监督机构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对渔船动态实施有效监控。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要利用地域优势,靠前对伏休监管情况进行日常性督查,要在渔业执法检查、港航监督、渔船安全监管、渔船动态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相关工作

  (一)加强休渔渔民培训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休渔期间渔民相对集中的时机,积极开展渔业职务船员、“四小证”、渔业安全知识、各类实用技能、法律法规等培训,不断提高渔民的技能水平,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意识。

  (二)切实抓好渔船安全工作。休渔期间,渔船停泊比较集中,时间长,又处在高温和台风多发季节,容易引发各类事故,要把休渔船只的安全作为休渔管理的重点工作来抓,认真落实休渔船只的防火、防盗、防台风等“三防”措施。渔船检验部门要根据辖区渔船的作业类型、分布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通知沿海各渔业乡镇、村委会督促船东及时报检并按照检验的具体要求对渔船进行维护修理,保证渔船技术状况符合“检验规范”要求,并组织所属渔船检验人员,采取“分类、分片、定点、定时”的营运检验工作措施,约定渔船船东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集中接受检验,确保渔业船舶海上生产安全。

  (三)关心困难渔民生活。伏休期间,大量以捕捞为生的传统渔民将进行休渔,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帮助渔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千方百计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休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活问题,防止特困渔民因生活所迫违规生产的问题发生,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地区: 福建
标签: 工作方案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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