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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产〔2016〕12号)【2017-03-21废止】

   2016-02-17 1006
核心提示: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监督食品生产企业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监督食品生产企业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安全天津建设纲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16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工作规范(试行)
 
  2.   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情况记录表
 
  2016年2月14日

  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监督食品生产企业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安全天津建设纲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获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工作。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的重点是核查企业年度内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等内容, 采取一表三随机的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考评,监督企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按照预防为主、问题导向、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工作,并负责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记录表。
 
  第五条  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和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在市市场监管委指导下,承担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对符合以下情形的高风险食品企业实施证后核查审计:
 
  (一)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白酒、肉制品、食用油、其它食品、复配食品添加剂等获证生产企业;
 
  (二)在国家及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不合格产品,经确认属实的;
 
  (三)在国家及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检出问题样品,经评估风险较大的;
 
  (四)发生被媒体率先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的;
 
  (五)本年度已实施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除外。
 
  第七条  区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它低风险食品企业按照规定比例,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证后核查审计。
 
  第八条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辖区的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每季度末将下季度证后核查审计季度计划书面通知市审查中心,并做好证后核查审计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市审查中心将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报送的季度证后核查审计计划企业名单进行汇总后,统筹安排,随机抽取企业制定月度证后核查审计工作计划,会同相关区县市场监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审查中心随机确定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日期,并在确定的核查审计日期三日前通知相关区县市场监管局。同时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数据库中随机选取人员参加证后核查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证后核查审计通知后,从本局全部食品生产监管人员范围内随机选取人员参加证后核查审计工作,并在核查审计时向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组提供被核查审计企业的生产许可档案资料。
 
  市市场监管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随机选取监管人员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证后核查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组人数一般4~6人,由市审查中心选派的2~3名审查员会同2~3名区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人员组成(至少其中一名为科级干部,且参加审计的监管人员不得为被审计企业日常监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财务、信息化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审计。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中一名食品生产监管人员为组长,一名审查员为副组长。
 
  每家企业证后审计工作时间一般为1~2天,具体时间由组长根据核查审计工作需要确定,必要时可适当延长1天。
 
  第十三条  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组应在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前,应按照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技术要点拟定现场核查审计工作方案,包括人员分工、审计重点等内容,确保核查审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组应持区县市场监管局签发的证后核查审计工作通知书前往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审计工作。
 
  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组进入企业后,应召开会议,介绍双方人员,说明核查审计工作目的、程序、时间及相关工作要求,告知被核查审计企业应当配合的事项。
 
  第十五条  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组应根据核查审计工作技术要点,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及账目、票据,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考核企业检验能力,核算成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数量等方式开展核查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组应在组长组织下,研讨、汇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将问题情况与被审计企业进行沟通,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情况记录表》。
 
  核查审计工作组、被核查审计企业应在《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现场核查情况表》上签字、确认。《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情况记录表》一式3份,市审查中心、区县市场监管局、企业各留存1份。
 
  第十七条  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组应将现场核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问题,立即通知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组应在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10日内,汇总本次核查审计工作整体情况,评估核查审计工作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并形成证后核查审计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市审查中心应做好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工作信息的统计和分析,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将上季度综合分析报告报送市市场监管委食品生产监管处。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市审查中心要加强审查员的管理,在选取审查员参加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组时,应遵循已参与对被核查审计企业最近一次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的审查员不得参加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组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计工作质量,证后审计工作组原则上不得将审计工作计划提前通知被审计企业,工作上确有必要的可提前1天通知企业。
 
  第二十二条  证后核查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工作程序、时限要求及其它相关规定开展证后核查审计工作。实施现场核查审计时,应向被核查审计企业出示相关证明,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证后核查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被审计企业的商业秘密,严禁将企业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应严格依法查处证后核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将企业整改材料进行归档,并及时上传到食品生产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参与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的监管人员数据库,加强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做好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经费保障,确保证后核查审计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可参照本规范,对本辖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证后核查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加强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复审工作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180号)同时废止。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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