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用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用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45号)和《关于印发大庆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用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08〕97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用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在此次专项整治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整治目标,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各项整治任务的落实。
(一)强化种植养殖环节整治。继续做好奶站整顿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过程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的突出问题。在种植领域,要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要继续开展农资产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二)强化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依法督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公告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清单,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安排抽查计划,把整治清单中所列的安全项目和食品,作为抽查的主要对象,扩大抽查的覆盖面。
(三)强化流通环节整治。重点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对冻、鲜类食品销售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强化餐饮消费环节整治。重点加强餐饮业及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质量不合格添加剂、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三、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3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督促公告落实。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公告的要求,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设立举报电话。要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
(3)摸底排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区卫生局反馈相关信息。区卫生局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有关部门。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同时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4)强化抽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5)汇总分析。各有关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依法查处。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有关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追根溯源。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清理规范。要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要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要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增进企业诚信自律。要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龙凤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朱清霞 副区长
副组长:宋国和 区卫生局局长
吴长太 区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员单位:区卫生局、龙凤工商分局、龙凤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监察局、龙凤公安分局、卧里屯公安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专项整治的开展。区卫生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区卫生局要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条件审核和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严格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继续做好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区农林局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把初级农产品质量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抓好饲料、饮料添加剂等畜牧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和畜禽养殖环节的整治;区商务局要加强食品流通行业管理,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龙凤工商分局要抓好流通环节监管,加强对经营主体经营登记管理和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龙凤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要加强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生产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把生产原料入厂关和产品质量关;龙凤公安分局、卧里屯公安分局、区监察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专项整治。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凡是监管部门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以加大摸排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区监察局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各有关部门在要专项整治工作启动开始到结束期间,每月2日、17日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和报表。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动态的重点是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发生的重要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果等。
2.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总结,在2009年3月16日之前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并在2009年4月8日前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3.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安排督查和评估活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09年4月上旬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督查。
4.除保密材料外,相关信息报送均采取电子邮件形式。各有关部门将本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报送到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伊庆峰
联系电话:6230501
电子邮箱:yqf8816102@163.com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