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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复》的通知(闽质监监〔2008〕570号)

   2010-10-21 772
核心提示:原始文件: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复》的通知(闽质监监〔2008〕570号) 各设区市质量

       原始文件: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复》的通知(闽质监监〔2008〕570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中心检验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复》(质检食监函〔2008〕2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乳制品发证检验增加三聚氰胺检验项目。

  二、将三聚氰胺列为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三聚氰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10月底前,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添置仪器、培训人员、具备三聚氰胺检验能力,或与具备三聚氰胺法定能力的检验机构建立稳定的委托检验关系,由委托检验机构开展三聚氰胺出厂检测。

  三、判定标准依据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制定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5号)规定。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复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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