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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预案(济政办〔2009〕61号)

   2011-04-05 226
核心提示: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建立健全应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建立健全应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处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能力,降低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危害,净化我市饲料及畜产品市场,保障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畜牧局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和《济源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原则,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分别落实责任。

  3.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监管和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4.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要快速反应、措施果断、救援及时,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适用范围和事故分级

  本预案适用于社会公众在食用畜产品后发生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和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

  按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分为三级。

  (一)一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

  l0人以上(含l0人)有违禁药品中毒临床症状,在中毒人体血液或尿液中检出违禁药品;或1人以上违禁药品中毒死亡。

  (二)二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

  10人以下5人以上(含5人)有违禁药品中毒临床症状,在中毒人体血液或尿液中检出违禁药品。

  (三)三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

  5人以下有违禁药品中毒临床症状,在中毒人体血液或尿液中检出违禁药品。

  三、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1.市政府成立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三级瘦肉精中毒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对于一级和二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畜牧工作的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畜牧局局长和事件发生地所属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

  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市畜牧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办事机构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下设事件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综合组等五个事件处置小组。应急救援实行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件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

  5.向市政府、省畜牧局报告事件救援情况;

  6.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件救援,或由市政府报请省有关部门协调跨市参加事件救援工作。

  (三)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市畜牧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事故发生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向市政府、省畜牧局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畜牧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储备、调度应急救援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现场的安全保护、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3.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在造成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调查处理。

  4.市财政局:负责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5.市商务局:参与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涉及的屠宰加工环节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6.市卫生局:组织做好瘦肉精中毒事件人员的救治工作,保证中毒人员得到及时安置和救治。

  7.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全面协调,负责中毒人员救治所需药品和器械的紧急组织供应等工作,负责咳喘素等人用药品引起的畜产品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

  8.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造成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五)市应急指挥部处置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件调查处理组

  由市畜牧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有毒有害畜产品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追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影响的范围,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负责,迅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专家咨询组

  由市畜牧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卫生局等负责组织。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4.综合组

  由市畜牧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和后勤保障工作。

  5.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由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系统

  由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负责全市畜产品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测检验工作,市畜牧局负责发布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二)预警系统

  市畜牧局应当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信息,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五、报告、通报与举报

  (一)报告

  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发生(发现)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向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一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对中毒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是畜产品引发中毒的,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局,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和公安局。随着事件的发展,及时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局汇报。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要写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中毒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调查等。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按照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

  报告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发生的简况,包括时间、地点、发生单位名称,最终中毒、死亡人数,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局。

  (二)通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报告后,应当在1个小时内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畜产品,如果流入其他地区的,还应当向相关地区有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六、预案启动与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与响应

  符合一级、二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应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局。符合本预案三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决定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启动本预案。一级、二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在农业部、省畜牧局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级预案必须启动,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工作。三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应急响应应当根据事件发展变化情况调整相应级别,当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或省畜牧局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当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二)预案的终结

  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处理结束后,应急救援终结。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事件发生地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做好人员安置、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持社会稳定。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中毒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调查评估和总结

  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局。

  八、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畜牧局应建立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二)医疗保障

  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保障医疗系统正常运行。

  (三)人员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四)技术保障

  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技术鉴定工作由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承担。当发生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受市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同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分析和指导,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定性提供技术保障。

  (五)经费保障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全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畜牧局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六)治安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启用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警力参与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依法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宣教培训

  市畜牧局应当加强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技能和水平。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畜产品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九、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应急指挥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件现场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信息,阻碍、干涉或扰乱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拖延接受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件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有歪曲事实、不符合实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报道的;

  (六)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十、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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